在辩诉交易中,控诉方和被告方的交易权是平等的,亦即其博弈地位是平等的。在囚徒困境中,不仅存在上述两个囚徒之间的博弈,而且还存在着检察官(控诉方)分别与不同囚徒的博弈。考虑到控诉方与两个不同囚徒的博弈情形相同,所以这里只分析控诉方与一个囚徒(辩方)博弈的情况即可。
针对检察官的指控,作为被告人的囚徒可以选择的策略有“抵赖”(无罪答辩)和“招认”(有罪答辩)两种,保持沉默可以视为抵赖。而对于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来说,其与囚徒所谈的条件虽然说了一堆,但可以概括为一种策略,即“辩诉交易解决”。同时,控诉方还有放弃讨价还价这种辩诉交易策略,而对犯罪嫌疑人“坚持追查下去”,不管最后能否真正侦查到有力的杀人证据,不管这种努力是否徒劳无功。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普通案件来说,检察官没有必要考虑与被告人进行交易。但对于缺乏有力证据的疑难案件来说,证据的收集则存在较大困难,诉讼成本十分高昂,而诉讼收益则比较低下,且存在着诸多诉讼风险。
在囚徒困境这样的复杂疑难案件,在辩诉双方的博弈中,控诉方选择“坚持追查下去”,而被告方始终顽固“抵赖”,那么结果可能就是被告方因认罪态度差被定了较重的罪刑,当然控诉方也付出了较大代价;控诉方坚持追查下去,而被告方后来招认了,那么通常是正常定罪量刑;控诉方选择了适用辩诉交易解决,而被告方却不“领情”,始终“抵赖”,那么双方就难以达成和议。
由以上分析可知:当控诉方选择与被告方“辩诉交易解决”的策略,而被告方采取“有罪答辩”的策略时,辩诉交易也就发生了,本为双方对立的非合作博弈就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合作博弈的情形,双方的支付组合(罪刑减轻,成本降低)是一个纳什均衡点。在这个纳什均衡点上,对于处于控诉方的检察官来说,选择辩诉交易的可以在有罪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避免在法庭上败诉的风险,并大幅度降低坚持追查疑难案件花费的大量纳税人的钱,即大幅度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对于被告方来说,一方面可以避开较重的刑罚,另一方面也可以免遭长时间等待审判和经历审判的心理压力与精神折磨。这种结果即是辩诉交易制度的价值所在——双赢,也就是互利性。这里所说的“互利性”一是指对检察官而言节约是大量的诉讼资源,同时增加了对有罪者的定罪率,二是就被告而言,刑事诉讼的危险也被一定程度的控制和确定性所代替。“如同其他协商所产生的协议一样,辩诉协议对双方都避免了‘赌博损失’”。在取证困难的疑难案件审理过程中,控诉方检察官采用辩诉交易方式,可以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博弈均衡,既可以使案件的到较为及时的处理又可以实现相对的公平正义,而这样的公正是实然公正,是现实可及的公正,是真正有意义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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