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于特定自然环境和文化背景下的民族,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是受其知之甚少的那些社会行为规则指导的,而这些规则乃是社会群体在长期的历史实践活动中经由文化进化而积淀下来的为人们普遍接受的规则。换言之,人们一方面在遵循一种为其所知的“阐明的规则”,另一方面还以惯常的行为遵循着一种并不完全为其所知的“未阐明的规则”。其中,富有实效的“阐明的规则”并不完全是人之意图的产物,而是源于对“未阐明规则”的部分的阐发和提升。而且,“未阐明的规则”(源于哈耶克知识观中的“默会知识”)优位于“阐明的规则”;“阐明的规则”存在亦不能替代“未阐明的规则”及其所其有的意义;“未阐明的规则”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完全阐明为“阐明的规则”,因为“未阐明的规则”是开放的、“潜动”的和鲜活的,这是其之所以发挥自调适功能的根本原由 。 需要说明的是,哈耶克所谓的“未阐明规则”并不完全等同于我们通常所说的习惯或习惯法,而是作为习惯或习惯法的得以生成的背景性“制度平台”而存在的。“阐明的规则”与“未阐明的规则”之区分,显然比制定法和习惯法或习惯、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区分具有更为深刻的学理意涵。
通过具体个案的实证分析,可进一步印证以上的分析结论。一种表象的基于长期形成的民族习俗和习惯而产生的生态资源破坏或生态阻滞,要进行审慎的分析,并不宜简单加以否定。比如,关于斯威顿耕作是否会造成生态危机,曾有过不少的偏见,处于一般进化类型较高的民族,往往指责斯威顿民族靠毁林烧畲谋生,是生态资源破坏的罪魁。这种提法,带有民族偏见色彩,近年来很多切实细致的研究工作已对这种偏见进行了有力的匡正 。之所以关注对民族生态治理习惯或惯习的研究,是因为“惯习观旨在使一种唯物主义的知识理论成为可能;它承认:所有(显在的)知识,不管是凡俗的还是学究的,都预含了某种建构工作的观念,但同时又力争不陷入唯心主义之中。”习惯“这个概念的宗旨主要在于摆脱唯智主义或理智中心论的(intellectualocentric)行动哲学。”
三、甘青特有民族的生态文化:描述与重构
该论题的一个基本理论预设是:人口较少的(进而也意味着相对弱小的)特有少数民族能够在特定环境尤其是在生态系统极为脆弱的环境中长期生存、繁衍和发展之事实,就说明其必有一种符合生态可持续的制度(特别是非正式制度)维系使然。由此可以说,研究并阐明特有少数民族的生态文化和生存经验,意义重大。即“通过卓有成效的调查研究,认知一种地方性文化,进而发掘其广泛意义乃至普遍价值,使其成为大范围的文化重构(或制度创设)的潜在资源。”
所谓的“甘青特有民族”是指聚居于甘肃、青海两省交界区域的土、撒拉、东乡、保安、裕固这五个民族。由于这五个民族所居住的区域是黄土高原与青藏高原交汇点,也是一个中原农耕文化与西北游牧文化的历史交汇点。这是一个攸关中国未来生态变迁趋向的关键地带,因而也就意味着对这一区域的民族生态文化的研究具有了一种特定的使命和意涵:即以制度主义的进路来审视中国环境法制的生成和发展。
早在新石器时代,这里的西北先民就创立了农牧业和手工业,之后又结合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形成了一业为主、兼营他业,亦农亦牧、农牧互补的社会经济模式。从今天五民族经济形成来看,可以说正是历史发展轨迹的佐证。“秦汉西北的富强,完全是和民族关系融洽,宜农则农,宜牧则牧,致力于农牧为经济共同发展的结果。由于农牧兼营的经济形式,适宜于西北的自身自然条件和民族生产、生活习惯,因而一直延续到现代。” 尽管这一地区的生态环境和生存条件现已遭到极大的破坏,但并不能由此完全归咎于甘青五民族的社会经济活动。从历史的角度来讲,汉族农耕人口的大量移入带来的大面积土地垦植乃是我国西北森林草地急速消失并进而导致荒漠化的主导因素。历代政府对西北牧区资源能力认识的肤浅和片面,使带有政治色彩的移民与开发行为不可避免地带有盲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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