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日本司法鉴定的改革
不过,对于上述问题,日本已经早有认识,很多学者和实务家从1970 年代便开始主张制定专门的司法鉴定法,要求改善现有的司法鉴定体制,有的认为应设立专门的独立的司法鉴定组织,也有的人认为设立专门的司法鉴定组织的做法并不现实,不如实行“司法鉴定人注册制度”更可行。日本律师协会还尝试过“司法鉴定人注册制”,想以此确保司法鉴定的机会和鉴定结果的质量,但也没有能够成为长久之策。在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中,充实司法鉴定也被列为改革的重要内容,负责设计这次司法改革的“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在其2001 年6月公布的“最终建议书”中,与司法鉴定有关,为增大法院和法官对应专门性案件的能力,提出了以下三个改革设想,设在日本政府内阁内的“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本部”正就包括有关司法鉴定在内的各种改革进一步调查研究,并定于2004 年向国会提出有关法案。
(一) 进一步改善司法鉴定制度
为改变司法鉴定的现状,“最终意见书”提出了下列措施:进一步强化现有的“司法鉴定人注册制”;进一步加强审判机关与各种专业组织的协作关系;进一步润滑鉴定人选任的过程。但是,“最终意见书”只表明了这些改革方向,却还没有提出实现这些改革的具体步骤或方法。
(二) 设立“诉讼专门委员会”
与有关上述改革措施的提言不同,“最终意见书”就设立“诉讼专门委员会”这一改革措施做了极为详细的设计和描述,日本最高法院也早在2001 年7 月开始设立了两个“诉讼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也已开始了工作。可以说,“诉讼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是被视为更为重要的改革措施的。
根据“最终意见书”的建议,在一些需要具有专门预见知识的诉讼案件中,应允许有关方面的专家从较早的诉讼阶段开始参与诉讼,为此,应在各个领域选择非法官的专门人员,让他们以“专门委员”的形式从其专业技术角度出发,干预审判的全部分或一部分,以此辅佐法官遂行审判。例如,可由专门委员辅助整理诉讼争点;负责或辅佐调解;参与就有关需要专门预见知识的问题的调查、意见陈述或取证等等。有关这种专门委员的选任及参与审判的程序问题,应在不损害法院的中立性和公平性的前提下,基于各个专门领域的不同,再做进一步探讨。
日本最高法院在“最终意见书”发表后不久所设立的“医事诉讼专门委员会”和“建筑诉讼专门委员会”由医学专门人士或建筑专门人士、法律人员、其他社会有识之士等人员组成,他们所进行的活动包括,负责向各地法院推荐合适的鉴定人;从各自的专业出发向法院提出解决诉讼的建议;委员自身接受法院的邀请进行鉴定等等。[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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