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日本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与改革

  说诉讼的科学化增大了对“司法鉴定”的需求,人们很容易理解。但对于当事者主义有助于提高司法鉴定在诉讼中的作用的说法,人们往往会产生疑问。然而,当事者主义本来的含意和日本的经验都告诉人们,当事者主义确实会要求更多的司法鉴定。至今为止,很多人爱用“谁主张谁举证”来描述当事者主义,这种说法作为表述划分诉讼程序或举证责任的形式性原理,或作为防止法官偏袒诉讼一方的实质性原理,固然是对的。但若着眼于当事者主义的本质或功能时,人们不得不说这种说法是对当事者主义的一种极为肤浅性和原始性理解(令人遗憾的是,我们中国的很多学者及实务部门都简单地用“谁主张谁举证”来理解当事者主义,进而将取证活动简单视为与法院完全无关的个人行为。现实中存在着的个人取证难或律师取证难的现象可以说是对当事者主义误解的典型表现之一。为改变这种状况,有必要对当事者主义予以重新理解,还其本来面目。)。当事者主义的本质或功能在于确保诉讼双方在任何诉讼场合都处于平等地位,都能在实质上对等地进行诉讼。
  对当事者主义来讲,当事人间的这种平等性和对等性是诉讼结果(判决、裁决等) 得以正当化的条件。在当今各国的诉讼中,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其法院及法官都越来越注意从实质上确保当事者间的这种平等性和对等性,不仅追求在法庭程序中的形式性平等和对等,而且更追求在法庭程序前或其背后的实质性平等和对等。就与司法鉴定的关系而言,越确立当事人间的这种平等和对等关系就越意味着对司法鉴定有更多的需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正是这样,随着当事者主义的导入和展开,司法鉴定件数越来越多,日本许多学者也都是从当事者主义(尤其是确保当事者间的平等性和对等性) 来论述司法鉴定的必要性的。
  然而,尽管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的诉讼对司法鉴定的需求越来越大,但至今为止日本却不具有与之相适应的发达的司法鉴定制度,日本仍属于“司法鉴定落后国”。从法律或司法角度来看,所谓“发达的司法鉴定制度”基本上包括两个指标,一是能够确保鉴定的“中立性”(或说“公正性”,而这种“中立性”的基础是鉴定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二是及时和充足地满足诉讼任何一方对鉴定的需求。为了实现这两个目标,应从两个方面或分为两个层次研究或设计司法鉴定制度。首先,从鉴定的角度出发,在不与诉讼挂钩的前提下,考虑应有什么样的司法鉴定制度。这涉及到司法鉴定体制和司法鉴定人资格的问题。其次,从司法的角度出发,在与诉讼挂钩的前提下,考虑应有什么样的司法鉴定制度。这涉及到司法鉴定的质证、采证等鉴定结论的法律效果 等问题。这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但在至今为止的日本,只注重后者,忽视了前者。日本没有统一的国家司法鉴定法;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只见之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为执行刑诉法和民诉法制定的诉讼规则) 中;判例和学说对司法鉴定事实上发挥着重要影响。这些事实正是这种状况的反映。这也是日本的司法鉴定不太发达的重要原因。没有专门的司法鉴定法,不具备较为专业和安定的司法鉴定组织或机构,这一事实已对日本的司法和诉讼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带来了很多问题(日本法院本身也指出了下列这些问题。参阅《第22 回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最高法院资料》)。首先,根据日本法律,法院有权命令某人(机构) 进行司法鉴定,但在本人不愿意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强迫其进行鉴定时的结果可想而知。因此,法院都是在事先征得本人同意后才命令进行鉴定,而现实中很少有人愿意从事司法鉴定。结果长期形成了找鉴定人难、进行鉴定难的局面,使得案件久拖不审,审而不决。其次,由于没有专门的组织和机构,即使接受法院命令愿意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也没有就司法鉴定本身接受过专门的训练,他们不具备同一的鉴定资格,在鉴定能力上参差不齐,所得出的鉴定结论往往因人而异,严重影响了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成为引起错判的重要原因。有的研究者还指出,由于没有专门和独立的司法鉴定组织,实际上形成了法院与民间鉴定组织的“不正当关系”,往往是“同样的法官配同样的鉴定人”;民间鉴定人之间也形成了“鉴定派伐”,“同样的派伐得出同样的结论”;鉴定组织和鉴定人间难于形成正常的竞争关系。最后,由于没有专门的司法鉴定组织,能否请求鉴定、获得什么样的鉴定结论往往取决于当事人的能力,从而严重地影响了当事人间的平等和对等关系。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由于警察和检察拥有自己的专门鉴定机构,能够及时地获得鉴定的只是作为追诉机关的警察和检察,而处于辩护立场的被疑者或被告人一方则很难在警察和检察所属的专门鉴定机构外找到鉴定人,在涉及到鉴定问题上几乎不可能“对等”,只能顺从诉追方所言。[6]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