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与改革
王云海
【摘要】日本司法鉴定制度既不能满足诉讼对鉴定的需要,又影响了鉴定人的水准和鉴定结论的质量,成为导致诉讼非公正性和非效率性的重要原因。但其目前所进行的司法鉴定改革及诉讼专门委员会的设立都以法院为主导,虽易实现效率性,但难于保障公正性。中国应当吸取日本的教训,不仅注重规定鉴定结论与诉讼或法官的关系,而且更应注重建立中立的、统一的司法鉴定组织,注重使其他鉴定人员与司法鉴定挂钩,注重司法鉴定人员的司法和科学素质。
【关键词】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体制;司法鉴定改革
【全文】
日本在进行司法改革,司法鉴定也是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试图就日本司法鉴定的现状、问题及改革方向进行具体的介绍和分析,以此为中国有关司法鉴定的研究与实践提供参考。
一、日本司法鉴定的现状
(一) 司法鉴定的对象和种类
很多学者将法官在诉讼中的审判对象分为“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而主张鉴定的对象只限于“事实问题”。这种划分法过于简单,混淆了司法鉴定对象的问题和鉴定结论与法官判断的关系问题。在今天的日本,法律本身只是规定“法院只要认为必要可以命令实施鉴定”,并没有清楚地表明鉴定的对象范围。在判例和学说中,虽也有少数人试图采用这种二分法划定司法鉴定的对象范围,但多数判例和学说都认为鉴定是为了补充法院和法官的知识的不足,鉴定的对象虽以事实问题为主,但绝不局限于事实问题,鉴定对象既包括作为判决的小前提的具体事实问题,也包括作为判决大前提的法规问题和经验性规则问题。例如,有关某一事项的习惯,外国法或行政法规等也可作为法规问题进行鉴定。正是基于以上的认识,日本的判例和学说一般把鉴定分为三种:一是“有关一般性原则”的鉴定;二是“有关一定具体事实的认定”;三是“有关将一般性原则适用于一定具体事实时所得出的推论的鉴定”。[1](P11)
如前所述,法院和法官认为有必要时可命令鉴定,那么,法院和法官到底基于什么根据进行这种判断呢? 换句话说,如当事人认为有必要鉴定而法官却并不这么认为时应如何办呢? 这实际上涉及到了诉讼中的证明对象问题。按照日本法律规定,在诉讼中不须对“法学知识”、“公共所知事实”、“一般性经验规则”、“理论性规律”予以证明;判例还表明,对法院来讲属于“显著事实”的事项也无需进行证明。日本的学说中的通说认为,“法院知法”是诉讼的基 本原则,而法院所“知”的“法”中不仅包括“法学知识”也应包括上述其他知识,只要法院和法官认为自己具有这些知识就无需证明,也无需命令进行鉴定。对此,少数学者指出,“经验规则”并非“一般性经验规则”一种,还有“特殊性经验规则”,对于后者,即使法院和法官偶然具有这方面的知识,也应由作为第三者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对此重新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