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侵权是否成立的法律判断形成,是依法评价案件中疾病事实与诊疗规范适宜程度后的结论。这其中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医疗侵权事实的法律认定,将患者不良医疗后果与相应临床医学理论和经验,进行等置模式的法律判断以明确损害结果是否存在,损害结果与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区分了疾病和医疗风险事件;二是医疗过错责任的法律认定,将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诊疗行为与临床医学诊疗规范要求的标准,进行等置模式的法律判断以明确医疗过错是否存在,同时区分了医疗侵权和医疗发展风险事件。
这种综合考虑的医疗风险识别方式,使医疗风险管理的析因归责、医疗侵权司法认定、医疗风险社会保障和医疗风险事件非诉讼解决,应用基本一致的医疗风险识别方法,平等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客观公平的分配医疗风险,即以技术、制度应对风险并避免引发新的风险。
4 医疗风险的分担
对于医疗侵权强制保险(医疗职业保险,医疗事故保险)和基本医疗强制保险已达成了共识,但对医疗发展风险的强制保险尚认识不足。
从人权角度来看,医疗发展风险事件(医疗侵权真伪不明)中存在着一个特殊的受害者群体,他们实际上是被动、随机的成为了医学发展的“探路者”,非自愿的为医学科技的进步付出了生命健康的沉重代价。将其纳入医疗职业保险增加了医方额外的责任不利于医学发展,归入基本医疗保险则又极不公平。
从制度层面而言,采用医疗职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二元制模式构建社会保障系统,使医疗发展风险随机的或受政策、舆论影响,首先在医疗职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中分担,然后再进行风险损失的转移。在这种模式中,医方额外承担的医疗发展风险保险费用只能在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之间有限的转移,保险赔偿金之外的赔付则无法再转移,医方将采用各种方式将额外承担的医疗发展风险损失和保险赔偿金之外的赔付再转嫁给所有的就诊者;而患者直接或间接承担由医方转移来的医疗发展风险损失,或是由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止付约束无法再向社会转移,无法实现医疗发展风险的全社会共担,或是没有约束的向社会转移,出现医疗发展风险共担失控,导致基本医疗保障费用的急剧增长。而且这种机制下风险损失再转移的成本和道德风险加重了社会医疗保障的负荷,这是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成为风险聚集地的重要原因之一[18、19]。
应考虑为医疗发展风险另设一类直接由全社会共担的强制保险,以直接分担代替再转移并予以合理限制。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状况和诉讼对抗性的需要,可考虑将医疗职业保险,医疗发展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赔偿由高到低设置[20]。通过对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两个要件的判定,明确这三种医疗保险的负担范围:(1)当医疗侵权构成暨医疗风险识别四个要件事实被证明,由医疗职业保险赔偿;(2)当因果关系被否定时,患方可按相关法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3)当因果关系被证明但医方无过错或过错真伪不明时,或者是因果关系真伪不明但医方有过错,无过错或过错真伪不明时,患方的损害后果由医疗发展保险解决(表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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