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权行为法中,医疗侵权是指医疗机构中从事专业工作的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进行的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因过错未能达到应当达到的诊疗护理水平,造成了患者生命健康权益的损害。在社会保障法中,将医疗侵权引发患者生命健康权益损害的可能性或不确定性称之为医疗侵权风险,当其引发的损害结果出现时,称之为医疗侵权风险事件。
2 医疗风险的分类
2.1根据对医疗风险的认识水平和可施加影响的程度,可以将医疗风险分为三类:
(1)、可控制的医疗风险 依据现有的医学知识和科技手段,可以认识、控制此类风险。此类风险中隐含着未被认识的风险。
(2)、固有的医疗风险 受主观认识水平和客观件条件制约,对此类风险的认识不充分,或虽有一定程度的认识但难以控制,应对的方式主要是回避。当诊疗中确实要冒此种风险时,通过医患双方的沟通达成共识,以法律许可的“允许性风险”、患者知情同意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方式,认可医务人员在此类风险中开展诊疗工作。
(3)、医疗意外风险 在现有条件下难以预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类似于“不可抗力”,是一种单纯发生损害的纯粹的风险。广义的医疗意外风险包括与诊疗行为有关和与诊疗行为无关但发生在诊疗过程之中的两部分,狭义的医疗意外风险则仅指与诊疗行为有关的部分。
这三类风险边界模糊,难以清晰界定。随着医学知识丰富和科技水平提高(应对风险水平提高同时又引发新风险),三类风险又呈现互相转化的态势。
2.2根据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可以将医疗风险分为两类:
1、医疗侵权风险 是指因过错诊疗行为导致非必要医疗损害的可能性或不确定性。此种风险大多属于可控制的范围,另有一小部分则属于固有风险,这是由人类认识过程性、有限性,以及心理上注意疲劳[14]所决定的。
2、医疗发展风险 是指正常的、无过错的诊疗行为导致患者非必要医疗损害的可能性或不确定性。这类风险主要源自于临床医学的不精确性、探索性和公益性[15],医疗发展风险还可以根据对诊疗行为的影响因素再分为不完全认识风险、医疗科技风险和医疗制度(制约医疗行为)风险。此类风险大部分属于固有的医疗风险,一部分属于可控制风险,还有一部分属于狭义的医疗意外风险。
3 医疗风险的识别[16]
研究结果表明,仅从民法角度考虑对医疗风险事件归责,严重妨碍临床医学的可持续发展;仅从行政法角度对医疗风险进行识别和控制,导致防御性医疗造成严重的医药资源浪费并侵害众多就诊者的健康权益;仅从临床医学角度强调医疗风险的不可避免,则严重侵害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仅从社会保障法角度考虑分担医疗风险,使福利国家的政府和保险公司不堪重负。只有将程序法与实体法相衔接,将医学与法学相融会,综合应用法律方法和循证医学方法考虑医疗风险的识别才可能较好的实现个体疗效和社会正义。
循证医学的核心是疾病事实与诊疗措施(诊疗规范)最相适宜的问题,是一种临床医学的等置模式,而法律判断形成的关键,在于解决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最相适应的问题,属于法律方法中的等置模式。方法可以使法学与临床医学这两个具有独立的理论体系和经验积累的学科达成良好的沟通,形成医疗风险综合治理的技术平台(图3.1)。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