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是着眼于国家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的研究方法。即从国家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的角度研究财政法,对财政法律规范、财政法律现象进行分析、解释和评价,研究宪法规范在财政领域的具体转化和实现形式。因为,从最终意义上讲国家的根本任务也就是财政的任务,国家的根本制度范围着财政活动的边界。在厉行法治的国家,财政这种公共经济行为是基于一国宪法所定的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依照符合
宪法准则和精神的法律的规定而进行的,是在一国的宪政秩序和一定的法律框架范围内所为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宪定性、法定性:一国宪法所定的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决定着该国财政体制和财政活动的基本框架和根本程序;一国宪法所定的国家的根本任务决定着该国财政支出的总的支出目的和支出原则,而合宪的法律和法规则决定着财政收支活动的具体收支范围、收支规则和程序。因此,对财政法问题的研究,必须从宪政的高度、从国家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的角度入手。
八是要从个人的、合作的和对话的角度研究财政法。建构财政法的理论大厦、设计具体的财政法制度,要摒弃国家中心主义、国库中心主义的观点。国家中心主义是专制社会的特点,而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个人不再是财政法的客体,而是位于财政法制度中心的主体,是享有宪政财政最高权力的话语者;国家也不再是高高在上的意志的巨灵,代表国家行使财政权的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不只是享有权力,同时也必须承担义务、履行责任。这是市场经济“个体自由”的本质要求,同时也是我国宪法所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因而也就必然是现代财政法学的应有之义。从个人的角度出发研究财政法,将有利于财政法贴近公民,有利于保护和促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利益,明确公民个人发展的范围,最终使财政法、使国家财政服务于人民。这既是公共财政的要求,也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同时,从个人出发并不影响我们在进行财政法理论和制度建构时寻求政府、财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合作对话机制。因为传统上或者说天性上国家机关存在权力垄断和专制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再强调以国家为中心(实即“以政府为中心”),就不可能存在合作与对话,就不可能在国家和个人的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相反,只有更多地从财政关系的弱者(公民个人)出发,才能找到财政活动合作与对话的平衡点,财政法才能成为协调国家和个人间利益的机制而非暴力的机器,中国的财政才能真正步入现代财政的轨道。因此,对公民个人基本权利的关注、维护和促进,对于财政法律关系双方权力(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全面考量与平衡,构建财政活动合作、对话的有效结构和制度机制,当是财政法学研究和财政法立法应予共同关切的任务。
九是要采取国际法、区际法和比较法的研究方法。随着交通、电讯、网络等现代技术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经济信息化的进程不断加快,网络经济的财税法问题、财政管辖权冲突与协调等新问题不断涌现,财政法律关系的双边化、区域化、全球化及行业领域的合作需要日益增长,传统的、限于国家地域范围内的财政法制度也越来越开放、越来越面临新的挑战。因此,将一定的财政权力移交(让渡)给区域组织、国际间组织、对国外财政行为的承认、为保护公民利益所需的边界区域合作以及尽可能地避免财政法冲突的需要等,都要求我们的财政法学研究应密切关注超国家、跨国或者国际的财政法的发展,应当从国际法、区际法、比较法等不同学科角度,来进行财税法制度和实践的考察、比较、借鉴和超越。
十是要以开放的、民主的、海纳百川的研究方法来研究财政法。财政问题是古老而又日新月新的问题,财政法制度在整个国家法制度中是内容庞杂而又变动较快的法制度,然而财政法学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却又都是相对年轻的法律学科。以年轻的财政法学研究和解决复杂多变、日新月新的财政问题和财政法制度,其难度可以想见。没有开放的研究视野、没有民主的学术氛围、没有海纳百川的治学胸襟,要想构筑起体系严密、结构合理、内容丰富的财政法学理论大厦是绝无可能的。我们每一个财政法学的研习者、尤其是哪些在此领域已经取得一定成绩和学术地位的专门家,不可以一孔之见而自以为得窥豹之全,不可对他人的研究嗤之以鼻,更不可随便上纲上线。事实上,对于复杂的社会科学问题的研究,最忌讳片面、线性和局部,而我们每个人的研究因受个人经历、知识和视角所限,都只能是“盲人摸象”,都只是在一定的侧面、一定的程度上接近和反映真理。而如果集众人之智、合众人之力,将每个人“摸象”的感受汇集在一起,交流碰撞,我们却能得到一只真实、完整的象——揭示出财政法学的真谛,从而更新财政法观念、改革财政法制度、创新财政法治实践。况且,财政是公共经济、是大家的经济,财政法问题是公法问题、是事关公共利益也就是大家利益的问题。因此,大家的事,大家研究、大家讨论,这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总之,只有以开放的、民主的方法来进行财政法学研究,我们的观念才能更新、制度才能创新、财政才能健全、国家才能富强、民生才能幸福美满。
三、研究财政法的应有理念与范畴——立基于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国家、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效率、宪政、人权、秩序观念
作为现代中国的法律学人,我们研究财政法学所面临和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现代财政法问题,尤其是中国现代的、迫切需要解决的财政法问题。而现代财政法的范畴和理念,我以为最根本的可以归结为立基于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国家、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效率、宪政、人权和秩序观念。
(一)现代市场经济观念。现代财政法是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财政法,现代市场经济是混合经济——是私人经济、公共部门经济共同发挥作用的经济型态。而公共部门经济的产生及其存在的目的,归根结底是建立在市场(私人经济)基础之上,并最终为市场、为个人服务的。市场规律内在地要求交易主体地位平等、私人财产权神圣和受到保护、交易的自愿、有偿和公平,由此决定了以市场经济社会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国家财政,只能是尊重和保护个人利益、努力促进全社会福利的公共财政(或称“公共经济”、“公共部门经济”)、民主财政、法治财政和在一定意义和程度上的交换财政(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财政),而与传统财政(权力财政、牺牲财政)有别,进而要求现代财政法必然具备与传统财政法不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