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要采取系统论的研究方法。即对大量的、繁杂的财政法规范进行系统整理、归纳、抽象和评价,将其纳入一定的财政法秩序之中。这既为促进财政实践行为规范、简明、高效所必须,也为财政法学成为一门独立法学学科所必备。财政法学研究的范围、主线和结构应当明晰,应当建立观点明确、统一和协调的理论大厦,使之成为财政法概念、财政法规范、财政法制度、财政法原则和财政法原理的共同点,使之成为形态多样的财政法规范一目了然的基点。笔者认为,财政法是公法上的特别
信托法,财政法学的研究,应从纳税人(人民)信托利益最大化实现的目的出发,以财政(国库)资金的收支流动为中心,以财政收支行为、管理监督行为为主线,以财政法律为行为准绳,以财政运行绩效为考核依据(指针),以宪政和人权保障为最终评判标准来进行。财政法学的理论大厦应当提出财政法治的基本价值理念,应当有助于整个国家法秩序的统一、协调和财政法的相对稳定,应当有助于财政法律的进一步发展和财政法律政策的形成。为此,在财政法学绪论和财政法学原理章中,应对各种财政法律规范和财政活动的共同原则、基本价值理念等进行全面的、系统的整理、概括和抽象。
三是要采取“超正义”的实用论的研究方法。即不仅从学术的角度,而且从实践需要和财政运行效果的角度对财政法进行“超正义”的实用主义的研究 。财政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法律科学,是有关现实财政法问题的科学,财政法制度产生于财政的事件、习惯和经验,财政法学应当积极回应财政法实践的反馈,加工来自财政法实践的丰富的现实素材,它应当有助于财政法律适用的简化和财政法知识的增长。易言之,将财政法制度转化为财政实践是财政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和目的。为此,可行的研究方法应是法律实事调查,即系统调查特定财政法规范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条件和作用,以求改进财政法并使之条理化和系统化。这种研究方法的困难之处在于我国现行财政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不够,具体的、客观真实的财政事实难于获得。但需强调的是,这种方法的核心内容却是要进行财政法效果或者财政运营效果的调查,藉以考察财政活动和财政法规范的良莠,以期对财政法制度加以完善。总之,“超正义”的实用论的研究方法,要求我们的研究应从解决财政问题的实践需要出发,实事求是,不把现有理论(尤其是“洋理论”)教条化,不被现行法的制度规定所羁绊,而是要从对财政法治实践及其效果的考察中提炼制度、完善制度、发展制度,然后以此反馈实践、规范实践、裨益实践。
四是要采取多视角、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即要从更为广阔的角度构筑财政法学科,打破传统的学科专业和分工。财政法的制度和理论不能停留在象牙塔中,严格的学科分工意味着学科界限,学科界限意味着知识的封闭,而这对把握财政法的总体框架没有好处。因为,财政法问题是非常复杂的社会问题,其解决往往有赖于多种方式、方法共同发挥作用。财政法学作为一个专业性、技术性和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其研究亦应是一个综合性的研究过程,应当采用跨学科的研究方法。一方面应当借鉴相关专业学科及其研究成果,特别是财政学、经济学、政治学、行政学、会计学、伦理学等的成果,应当广泛吸收这些学科的理论、方法和知识来解决财政法的问题,唯有这样我们对财政法的探究才能深入和触及实质,才能真正发现问题并找到解决问题的钥匙,财政法学的建构才有可能体系严密、内容丰富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科学。否则,财政法学有被边缘化、无用化的危险。同时,财政法学作为法律学科之一种,它有法学自身的研究规律,有法学研究内在的价值追求,财政法学的最根本的理念归根到底源于
宪法和法理;财政法作为国家统一的总体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制度构建应谋求与行政法、
刑法、民商法等公法、私法规范的配合和协调,和这些法部门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财政法学的研究应探究财政法和这些法部门的差异和作为法的共性,这也必然要求我们采取多角度、跨学科的研究方法。总之,财政法学的研究,一方面要求我们采用法学方法着眼于对现行财政法制度的系统化、着眼于对现实行政法问题的解释适用、着眼于财政法理论的概括和抽象,但同时又要求我们应反对财政法学必须唯现实是从的作法,应当广泛应用来源各不相同的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来研究财政法,这将有助于财政法问题的更好解决。
五是要采取动态的、历史的和改革性的研究方法。世界是永恒变化、发展和进步的,财政法治实践也是如此。作为主观对客观的反映,财政法学的研究也必须动态、历史和创新。因为,财政问题、财政法问题是经常的、不断发生的问题,而某一具体财政问题、财政法事件、财政法制度总是在一定的历史时空中、在一定的内外环境背景下产生的,时间变了、空间变了、内外部环境条件变了,财政法制度、财政管理的体制机制及由此产生的财政法律实事也就必然随之发生变化。生活面向未来,视野也必须面向未来,新的环境、新的要求不断出现,财政法制总是处于革新和适应的压力之下,因此,财政法学的研究应当经常审视自己的理论和框架是否符合财政的事实和法律状况,是否适应财政法制变革的趋势和要求。笔者以为,对财政法的研究,一定要在重点考察、研究现代财政法、把握现代财政法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点的基础上,同时考察过往财政法的历史,并且要展望和预测未来财政法的发展趋势。要以动态的而非静止的、历史的而非孤立的、改革创新的而非僵化守旧的研究方法,去发现、去分析、去研究,我们才有可能探究到现行财政法的诸多问题、不足及其历史成因,并努力找寻因应解决之道,从而更好地改进和完善我国现行的财政法律体系和财政法律制度,完善我们的财政法学体系建设。
六是要采取问题解释的研究方法。即就特定财政问题对财政法进行反思性、批判性的解释性研究,在解释中有批判、有评价、有建议。这种研究不限于对现行财政法制度内容的简单描述,不限于法律解释和适用的技术性研究,其实质主要是要仔细地审查研究对象(财政法规范、财政法制度或者财政事件),发现问题或者批判性地提出问题,然后寻找有效的解决办法。这种研究既不能单纯依靠现行学理来解释制度及问题,也不能迁就以财政经验为根据的实践,而应采取分析理论的科学方法——即把对问题的考察与系统的观念相结合,以应然财税法的理论对特定财政问题进行批判性的分析与评价,进而推动实然财税法制度的变革、创新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