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之下,我国只承认空白支票(见《
票据法》第
86条、第
87条第1款),而不承认空白汇票和本票。且空白票据仅存在于出票行为中,在附属票据行为如背书、保证、承兑中不允许空白票据存在,即不承认空白背书、空白保证、空白承兑等附属票据行为。由于我国票据制度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社会商业信誉还不太好,因而《
票据法》对空白票据采取严格限制的态度能够理解。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外国票据法对空白票据态度的演变一样,我国《
票据法》对空白票据态度的演变也必然发生,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也必然要完善。
二、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
参照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空白票据要发生法律效力,一般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空白票据为绝对应记载事项欠缺的票据
没有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是完全票据,不存在空白票据问题。空白票据之所以称为空白票据,其原因为出票人出票时应记载的事项未记载完全。因此,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是空白票据的首要要件。要构成空白票据,就必须有应记载事项的欠缺,至于是全部欠缺还是部分欠缺,对空白票据的构成没有影响。实践中,常见的欠缺事项有票据金额、发票日或到期日等。如果票据上欠缺的事项不是绝对应记载的事项,这种票据即使不加以补充,仍然有效。但行为人既然对此留待补充,实际操作中应适用有关空白票据的规定。
2、空白票据上已有空白授权票据行为人的签章
依据
票据法基本原理,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人才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空白票据实际上是持票人在取得票据后补填票据绝对应记载事项后,原已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依填充的事项确定票据义务的一类票据。票据如无行为人的签章,即不能确定票据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不能发生票据的效力。空白票据的签发可以欠缺
票据法上所规定的其他任何绝对应记载的事项,但绝对不能没有出票人签章。⑺ 空白票据所指的签章一般是指票据出票人的签章,但亦不排除承兑人、背书人以及保证人的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