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述两个方面的剖析,可以发现,如果说一个西方人离不开宗教与法律的话,那么,一个中国人对于艺术与伦理则具有同样的依赖关系。因此,要真正地理解西方文化,就必须从宗教-法律这个维度着眼;要真正地读懂中国文化,则必须从艺术-伦理这个维度出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宗教-法律是西方文化的精魂,而艺术-伦理则构成了中国文化的核心。东西两大文化形态的种种差异,如果要追溯到根源,大概就在这里。
喜欢探寻的人也许还会接着提出下一个问题:为什么西方世界孕育了以“宗教-法律”为核心的文化传统?为什么东方世界却养成了以“艺术-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文化?这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也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绝非三言两语可以说清。
不过,记得余英时先生曾经从价值系统的角度,为此提供了一个解释的路径。他认为,为了寻求价值之源,中国人走的一条是内在超越的路子,西方人则迈上了一条外在超越的漫漫不归路。所谓内在超越,是指在传统中国文化中,本体与现象不分,“圣”与“凡”之间也没有绝对的界限,“担水砍材无非妙道”。由于中国人的超越世界没有走上外在化、具体化、形式化的途径,因此没有“上帝之城”,也没有普遍性的教会,西方式的宗教也无从产生。中国人主要是依靠道家哲学滋养出来的艺术,来实现他们对于现实生活的超越,来确立人生价值的源头。西方人的外在超越之路,则恰恰相反,他们不遗余力地“打破沙锅问到底”。在努力追问价值之源的过程中,希腊人找到的理性,特别希伯来人建立的宗教,都为他们提供了人生价值的终极依据。西方的上帝和宗教因此而产生,因为,西方人必须通过它,来实现他们对于现实生活的超越。(余英时:《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8页)
余英时先生解释了基督宗教与道家艺术缘何分别出现在西方和东方,还仅仅只是回答了问题的一半。问题的另一半是:西方人为什么偏好法律?东方人为什么注重伦理?本文的回答是,东方的伦理与西方的法律,也许体现了农耕文化与商业文化的差异。因为在农耕文化中,人们安土重迁,春耕夏长秋收冬藏,渴望“四世同堂”甚至“五世同堂”地生活在一起,血缘关系成了最重要的人际关系。根据血缘关系安排的伦理准则,诸如尊尊、亲亲之类,就是一种顺理成章的选择了。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伦理准则中,尊卑有别、长幼有序、爱有差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诸如父子关系、夫妻关系、君臣关系等等,绝不可能是平等的。但在商业文化中,人们携带着银票与货物,长年辗转于这个市场、那个码头,始终交往于一个陌生人的世界,因此,地缘关系成了人际关系的主流。针对血缘关系制定出来的伦理准则,根本不可能满足商业主体南来北往的需要,于是,人人平等适用的法律在西方社会应运而生,维护契约自由的法律原则成为常态,法律规则体系逐渐尉为大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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