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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的宗教-法律与中国的艺术-伦理

西方的宗教-法律与中国的艺术-伦理


喻中


【全文】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法学家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一书在中国学界引起了相当广泛的关注。其中的一些格言式的论断,比如“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早已频繁地出现在法律学者与学生们的笔下和口中。在笔者看来,这本由4篇演讲稿汇集而成的仅仅8万字的著作,之所以在中国获得了较大的影响,绝不是偶然的。因为,它以极其精炼的语言,成功地揭示了西方文化(而不仅仅是西方法律)的一个本质特征:以宗教-法律为核心的文化形态,同时,它也揭示了西方人以宗教-法律为皈依的生活方式。在这本书中,伯尔曼先生一咏三叹,以预言家和圣者的口吻,探析了西方宗教与西方法律的共通性,论证了法律离不开宗教、宗教也离不开法律这样一些相互关联的命题。最后得出的结论是:西方文化现在陷入的困境与危机,就是因为法律与宗教的截然两分。至于“危中之机”,或者说西方文化的再生之途,则在于法律与宗教的融合。在伯尔曼先生的视界中,西方人左手拿的圣经,右手持的法典,无异于他们日常生活中须臾不可缺少的两件物品;或者说,宗教与法律,就是西方文化的两条命根子。其实,细心的读者可能已经发现,仅仅在“法律必须被信仰”这句话中,就已经蕴含了西方文化的两个要素:被信仰的法律,以及支撑信仰的宗教。因为信仰本身,就是一种宗教式的情感,正如伯尔曼先生所言:“宗教则有助于给予社会它面对未来所需要的信仰;宗教向颓废开战。”([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
  中国学者通过《法律与宗教》,便捷地洞悉到了西方文化的内在奥秘。那么,与西方文化比肩而立的中国文化,它的本质特征又是什么呢?本文的回答是:艺术-伦理。与宗教-法律在西方社会所肩负的功能相类似,艺术-伦理作为中国文化的两种核心要素,它们也为中国人的日常生活提供了两个方面的指引。在传统的中国文化中,关于艺术的最精粹的表达出自于道家,特别是庄子,当然也包括后来的由佛道融合而成的禅宗。从本质上看,道家哲学就是中国的艺术哲学,正如新儒家的代表人物徐复观先生所言:“当庄子从观念上去描述他之所谓道,而我们也只从观念上去加以把握时,这道便是思辨的形而上的性格。但当庄子把它当作人生的体验而加以陈述,我们应对于这种人生体验而得到了悟时,这便是彻头彻尾的艺术精神。”(徐复观:《中国艺术精神》,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0页)按照徐复观先生的说法,庄学精神足以代表传统中国的艺术精神。数千年以降,这种艺术精神经由道家的不断阐述,已经安慰了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这样的文化传统,信仰上帝的西方人大概是很难理解的。至于传统中国的伦理准则,则主要见之于“论孟学庸”之类的儒家经典。所谓“半部论语治天下”,讲的就是通过儒家伦理,可以有效地调整人际关系、社会秩序;所谓“经义决狱”,就是把儒家伦理作为司法裁决的依据。可见,儒家“经义”确实已经担当了西方法律在治理社会、“定分止争”等等方面的功能。概而言之,就像宗教与法律之于西方人一样,道家与儒家分别表达的艺术与伦理,构成了传统中国人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两样东西。“儒道互补”四个字,就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集中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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