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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纠纷解决模式在行政法上的运用——ADR(替代性纠纷解决)之理论原型、妥当性及其影响

  3、安抚(conciliation)和促进(facilitating)
  在一些较为激烈、复杂或者多变的冲突中,当事人往往很难、不愿意坐到桌前,就其分歧进行谈判,或者缺乏实施谈判的心理准备。此时,调解型第三者须采用安抚(conciliation)技术,试图去减少紧张和促进当事人沟通。在很多场合,调解(mediation)和安抚(conciliation)之间的区别是模糊的。但至少一个区别在于,安抚的作用在于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以促成沟通。而促进(facilitating)的作用与安抚类似,两者的区别在于,促成 所指称的似乎是程序化的介入(例如举行会议,协调讨论),使用程序装置来让当事人坐到一起来,促使他们进行谈判和和解,但并不积极的介入当事人的立场或观点的实质部分。
  4、中立的评估(Neutral evaluation)或者早期中立的评估(early neutral evaluation)和事实发现(fact-finding)
  中立的评估(Neutral evaluation)或者早期中立的评估(early neutral evaluation)是指调解型第三者作为一个中立的事实发现者,以其拥有的所需要的实体技术,来对当事人案件的是非曲直加以评判,这类程序通常运用于争议早期。第三者从客观、中立的立场告诉当事人有关他们纠纷的感受,并对相关的实体问题作出评价,以促成当事人调整自己的立场和策略向有利于谈判的方向发展。这样的评判通常是书面的,没有拘束力的。而事实发现(fact-finding)更为强调第三者的技术专长,第三者往往是一个有着相应技术专长的一个中立人或者一个中立小组。由他们对所争议事项的事实认定做出建议。他们通常会将事实认定结论以非正式的方式告诉各方当事人。之后当事人之间可以继续进行谈判。当争议是围绕着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或者其他专业领域的问题展开时,中立专家的事实认定结果就显得格外重要了。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Rule 706条款已经允许联邦法院主动或者依一方当事人申请使用专家证人,以促成案件的和解。
  5、微型审判(Min-trial.)
  “微型审判”一词可能多少会招致误解,从字面上看,它更像一个正式的裁决程序,但实际上仍然属于ADR的一种程序装置,其特点在于将已经进入正式行政程序乃至法院的争议转移到当事人自己手中。这种程序发挥作用的一个前提条件是:争议各方都非常了解对方的立场、理据以及自己的弱点。这种相互了解的达成有时需要通过听证型背景下各方的陈述。各方当事人是在高级官员面前作陈述,官员被授权听取陈述。实际上,这只是一个前置的、结构化的处理过程。当各方当事人就有关纠纷的认识达成一致时,就将案情的一个高度简缩版本交给高级官员(有时有中立者辅助),官员能够较为全面的审时度势,对各方的立场和地位做出判断,以便提供一个更为现实的谈判基础,然后由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协商过程秘密进行,不作案卷记录。[20]微型审判是一种十分高效、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在美国,适用这种程序的机构主要包括美国陆军工程兵团公司、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内务部、能源部、联邦原子能委员会等,主要用于解决政府采购契约和环境争议。
  6、协商会(Conference)
  协商会(Conference)是非常容易被人们遗忘的ADR技术,但它却是一种经常使用的老技术。在举行听证前或者是其他会议前,由行政法官(或者其他主持听证官员)召集协商会,寻求探讨和解的可能性。联邦行政程序法明确授权召开协商会来解决或者简化问题。各个行政机关的程序规则一般都以一成不变的语言,授权行政法官和其他听证官员为了解决或简化问题而召开协商会。此外还有几个机关对调处协商会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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