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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韩国企业治理结构的改善

  KSEA的一些规定不鼓励公司控制权的隐性转移。 比如,KSEA阻止利用秘密积累股票的手段增加股权,这会挑战既定的控制权。 尽管这一限制有利于现行经营,但是也保护了低效或者无效经营。而且,收购规则声称:收购要普遍有利于目标公司的经营而非收购公司的经营。总之,期望利用公司控制市场约束低效经营,这在韩国是困难的。事实上,在韩国不存在公司控制市场。缺乏公司控制市场可以说明为什么控股股东在控制公司事务时,能够维持较低的股份和最小的风险披露。
  第三.取消对上市公司股份收购的限制。
  过去,KSEA不愿意局外人通过取得公司控制权获利。如上所言,KSEA第200条禁止个人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的股份,发起人持有的股份和收购的股份除外。该规定鼓励公司在证券市场上市,不必担心失去控制权。就在法案修正之前,禁止取得股份的规定被取消,这也为敌意收购打开了方便之门。
  1998年KCC修正案试图进一步简化合并程序,以增加公司竞争,提高公司透明度和效率。
  其一,对需要特殊多数表决通过的特别事项(如兼并)的要求进行了修改(第434条)。据此,参加股东会议的持有2/3表决权的股东即可以表决通过合并事宜。许多公众公司要符合特殊事项决议的量化要求是有困难的,因为通过这些事项至少要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参加股东会。
  其二,对1995年确立的简易收购程序进行了修改。金融危机之后,需要重建垂危的公司和吸引资金。因此,许多公司试图将经营失败或者弱小公司与附属公司合并,这就需要新的购并规则。此时,便利公司重组的途径是使兼并程序方便实施,或者是遵从简易合并(short-form merger)和小规模合并(small-scale meager)程序。利用这一程序,收购公司只需要取得董事会许可即可(KCC,第527条之2),由此取代了股东会表决同意的强制要求。当收购公司购买目标公司90%以上的股份,或者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同意采用该程序时,可以采用这一程序。利用简易合并程序,公司无须单独召开股东会议获得股东批准。按照小规模合并程序的规定(KCC,第527条之3),大的收购公司不必召开股东会议获得股东的同意,这使得购并更加容易。大公司发行不超过公司全部股份5%的股票用于购买小公司时,也可以适用该程序。
  第四.取消对外商投资的限制
  1998年5月以前,外国个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3%,任何一家上市公司中的外资股份总和不得超过10%。除了POSCO(Pohang Iron and Steel Corporation,韩国浦项钢铁公司)、KEPCO(Korea Electric Power Corporation,韩国国营电力公司)等特殊公司适用特殊规定外,这一上限现在被取消了。此外,对于收购也曾有限制,如果外国收购者打算获得目标公司10%(1997年的规定)、33%(1998年2月份的规定)或者更多的股份,需要取得目标公司董事会的批准。这些限制在1998年5月被取消了。
  第五.取消强制收购
  KSEA第21条(2)规定的“强制收购”从1997年4月1日起生效。按照法令。如果投资者打算购买目标公司25%以上的股份,那么它必须要购买目标公司50%的股份再加1股。这一要求也用于保护公司免遭敌意收购。但是,这一规定遭到批评,认为会妨碍国家鼓励外国在韩国公司公平投资的政策的落实,为此,1998年废除强制收购50%的规则。
  第六.稳定经营系统。
  一是大户持股报告义务。由于上述许多变化会导致敌意收购的可能性增加,因此需要稳定公司经营的新措施。比如,KSEA要求持股达到一定比例的人应当报告其持有较大股份的事实。
  二是降低库存股份的限制。在韩国,KCC通常禁止公司为了自身利益购买本公司股份,但是KSEA在1998年5月允许上市公司收购自身股份,而不计其数量。这一变化旨在为上市公司提供免遭敌意 收购的时机。
  五.结论
  在公司立法多次修订后,韩国政府在2000年做了进一步努力来加强公司治理结构。韩国司法部2000年5月启动的《规划》断定,公司立法还将进行多次修订,并且适用新的系统。《规划》提出的要点可以分为5类:(1)董事和董事会;(2)加强对小股东的保护;(3)强制实行累积投票制;(4)强化优先权;(5)监督自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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