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CC将监督机构分为两组:董事会和公司内部审计官。审计官的监督应当以其独立于经营为前提。但是在实践中,审计官的独立性要打折扣。因为KCC仅仅规定内部审计官不得同时兼任公司董事、经理或者公司其它职务,这样与控股股东有密切联系的任何人都可以担任审计官。而且,采取将超过3%比例部分的股份秘密分配给亲友,也可以规避法定比例的限制。由于集体行动存在问题,小股东实际上不能影响审计官的选用。这样,不能独立行事的内部审计官就由控股股东遴选。因此,不能期望内部审计官对公司经营进行独立监督,它通常扮演控股股东橡皮图章的角色。
外部审计官也是不独立的。在很多情况下,外部审计官是由董事会和控股股东选任的。按照《外部
审计法》,外部审计官由公司任命。这样,董事会或者控股股东就可以任命外部审计官。显然,外部审计官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是存在疑问的。
第二,审计提名委员会
为保证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外部
审计法》在修改时要求创设一个“审计提名委员会”。按照外部
审计法实施令,审计提名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1)内部审计官,不超过2名;(2)外部审计官,不超过2名;(3)拥有最大选举权的2名股东,但控股股东或者与其有特别关联的人除外;(4)向公司放款最多的两家银行的总裁推荐的2名人员,但不得是控股股东或者与其有特别关联的人 。
这样,上市公司及其需要提交合并会计报表的附属公司应当根据审计提名委员会的推荐,在经股东大会的批准后任命外部审计官。但是,如果公司依照KCC第415条之2设立了“审计委员会”,那么按照2000年1月12日修改的《外部
审计法》的规定,该委员会将等同于“审计提名委员会”。在此情况下,审计委员会就有权推荐外部审计官并提交股东会议批准。
为了使审计官能够按照KCC的规划有效工作,有必要提高他们的地位,保证他们法律权利的落实,并且独立于控股股东。KCC修正案试图对审计官进行下列方式的改革:
①审计人员不得遭受不正当的免除(第409条之2)。此规定在于防止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为了股东或者公司最大利益而对抗公司经营招致报复。
②审计官有权召集股东会议(第412条之3)。KCC修改前,只允许符合持股要求的股东和董事会召集股东会。KCC修改后,审计官通过召集股东会,可以向股东报告有争议的观点。
③审计官任期由2年延长至3年,旨在为其提供工作安全和独立权威。
④推行“审计委员会”制度以取代(内部)审计官制度。KCC第415条之2规定,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创设审计委员会以替代审计官制度。至于审计委员会的成员,KCC规定应当由3名以上的董事组成。在公司创设审计委员会的情况下,不要求设置审计官。
在KCC中,审计委员会具有选择性;而按照KSEA的规定,一些上市大公司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
第四,维持合并财务报告制度
会计体系的变化之一是:公平交易委员会确认的30家最大财阀,必须强制采用“合并财务报告”制度。修改的公司外部
审计法案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30家最大财阀应当发布财政年度“合并”的会计报告。这一变化体现了韩国与IMF达成的备忘录的建议。为提高公司治理和公司结构,韩国政府和IMF一致认为:通过落实会计标准,使其符合普遍接受的会计实践(包括独立的外部审计、充分披露以及公司合并声明规定),包括损益报告在内的资产负债表的透明度将得到提高。这一规定旨在减少附属公司之间的交易,并要求披露集团内部交易,以使财阀事务能够完整呈现。
(5)赋予购并活力。
第一.公司治理中控制市场的功能
按照“法经济学”学派的观点,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公司控制市场作为外部监督机制,迫使公司管理者关心其股东利益。按照有效资本市场假设,股票价格对约束公司经营产生作用。如果公司经理为个人利益而非股东利益经营,或者其经营不力,第三人就可以按照高于股票市价、低于公司在合理经营时的公允股票价格进行股票交易,并从中获利。因此,控制市场被视为约束低效经营、保护股东利益及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一种良好方式。公司控制市场的功能不在于实际发生收购行为,而在于对公司构成收购威胁,这有助于公司管理者将个人利益与股东利益联结起来。
第二.以往控制市场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