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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韩国企业治理结构的改善

  股东对公司的诉讼可以分为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直接诉讼是指一个股东基于自有股权而实施的诉讼。共同诉讼也是直接诉讼,它是指一个或多个原告代表权利受到侵害的股东群体,为该群体的利益提起的诉讼 。派生诉讼则是指一个或多个股东为纠正或者阻止对公司有害的行为而提起的诉讼 。当派生诉讼涉及经营权滥用时(如罢工诉讼),诉讼就会牵涉到由股东履行公司义务的问题,其结果是:派生诉讼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了遏制经营权滥用的作用。KCC对罢工诉讼规定了5%的股权要求,目的在于限制该类诉讼,以防对经营权构成侵害。如果这一要求能够奏效,股东几乎没有可能提起派生诉讼。事实上,派生诉讼也几乎不用于审核或者监督不当经营。随着对提起派生诉讼的股权要求的降低,股东有望比以前提起更多的诉讼,这样会提高股东对经营的监督。
  第二,推行累积投票制
  KCC修正案除了降低持股底限要求外,还赋予股东新的权利,在选举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便是其一。按照规定,持有不低于公司已发行股份3%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除公司章程规定采用其它方式外,公司必须接受这一请求(第382条2)。作为一种投票方式,累积投票制允许众多小股东在董事会中拥有代表。采用这种方式时,每位股东可以按照董事职位增补码量将持有的股份数目成倍放大,并将这些选票集中投给一个候选人或者分散投给两个或者多个候选人 。
  过去人们认为累积投票比直接投票更加民主,但是现在的争议是,数量大、持股少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经营中拥有声音。采取累积投票制后,小股东可以在董事会中拥有代表。但是,不能期望推行该制度就会增强股东对公司经营的监督,这是因为修正案允许公司在章程中规定不采用累积投票制,这说明该制度并非强制的。如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以适用累积投票制,则需要在股东会议上持有公司2/3股份的股东同意,如果多数股东不同意,公司就不能适用该制度。根据最近非官方调查的情况,近70%的上市公司没有将该制度引入公司章程。2000年曾经提议实行强制累积投票制,结果未成功。
  第三,股东提议规则
  KCC修正案为股东创造了一项新权利,允许股东将提议事项提交股东会议事日程(第363条2)。持有不低于公司已发行股份3%的股东,有权在股东会议召开前6周将其提议提交给董事。股东可以要求提议附带其它材料,也可要求将提议送交给其它股东。除非提议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否则董事会必须接受。此外,提议股东有权要求在股东会议上阐释提议。
  股东提议是小股东之间相互联系的少有方式。在美国,股东提议几乎从来不是由大股东提出的 。但是,不能小视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所起的重要作用。股东提议能够唤起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注意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在美国,一些在股东会上否决的提议随后却被公司悄然接受,并且在经营中落实。尤其是机构投资者,随着股权的增加,他们可以利用股东提议规则有效地威胁公司经营。在韩国,股东提议规则也发挥着与美国相同的功能,期望藉此能够对公司经营造成一定压力,从而提高对公司经营的监督。
  第四,许可机构投资者行使投票权
  1998年9月16日,证券投资信托业法案经修订后许可机构投资者直接行使投票权。此前,机构投资者不能直接投票,而是通过从事保管或者存储服务的信托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其结果是,大的持股集团不能成为控股股东(即创办财阀的家庭)权力的平衡器。证券投资信托业法案修正归因于这一认识:在评判或者审核财阀经营时,机构投资者比个人投资者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
  (2)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工作效率。
  艾森伯格教授在1976年出版的《公司结构》一书中指出,监控功能是董事会的治理原则 。按照KCC,董事应当监督董事(第393条Ⅱ)。而且,与美国公司立法相似,公司事务应当在董事会指导下经营(第393条Ⅰ)。但是韩国公司的董事会对经营的控制或者监督实际上是不成功的。监督不是现实而是梦想。财阀的控股股东是财阀会长、家庭以及附属公司,董事的聘任或解聘完全在会长的控制之下。这样,公司董事仅仅是橡皮图章,其对公司的监督无济于事。基于这些事实,修正案专注于改革董事会,使其更加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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