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
施勇;徐炜
【摘要】住房抵押贷款其所需要的资金量大,偿还期长,常使金融机构承受多种风险的压力.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完善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机制,是从根本上防范住房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本文将从美国的抵押保险模式入手,并对中国的住房抵押保险机制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住房抵押保险;模式;机制
【全文】
据建设部有关资料显示,2001年~2010年,我国城镇住房需求将保持在年平均5.5亿平方米以上。另据建设部确定的2010年住房建设发展纲要,到2010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将从1999年底的9.6平方米增加到12.5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此外,城镇还有4亿多平方米的危旧房和住房需要改造和自然淘汰,城镇人口也将从目前的3.7亿人增加到6.3亿人。这些都表明,我国住房建设具有巨大的潜在需求,但是,潜在需求并不等于有效需求,如何把这巨大的潜在需求转化为有效需求,除了积极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大力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和售房商业化等措施外,更重要的是提供完善的住房金融支持。而建立一个完善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市场,对于化解住宅金融风险,推动住房金融稳定、健康地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 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制度
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制度在推动和促进美国房地产及住宅业的发展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占各类抵押贷款的85%,是仅次于联邦政府债务的第二大债务。1999年个人申请抵押申请贷款的数量有968万户,贷款总额达12870亿美元。如此庞大的数量,如果没有一个运行有效的防范系统,一旦发生问题,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影响将是难以估量的。
美国抵押贷款保险形式主要有四种:(1)全额保险,保险机构承担因借款人违约给贷款机构带来的所有正常损失;(2)限额保险,保险机构最多只承担按原始贷款本金的一定比例计算的限额损失,超出部分由贷款机构承担;(3)共同保险,损失额在原始贷款本金的一定百分比内,完全由保险机构承担;超过这一限额的部分,则按照相同的比例在贷款机构和保险机构之间分配损失额;(4)自我保险,贷款机构承担全部的违约损失。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体系由政府保险机构和私人保险机构两大部分组成。政府保险机构包括联邦住宅管理局(FHA)和老兵管理局(VA)。由于VA的项目针对军人和军人家属,因此在整个市场中所占的份额较小。20世纪初。美国曾经拥有大量的私人抵押贷款保险公司(PMI),但由于公司资本不足,在经济大萧条的时候,大量的私人抵押贷款公司倒闭。因此,1934年,罗斯福总统依据《联邦住宅法》,成立了FHA,该局的主要功能是:为普通居民的抵押贷款提供保险;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联邦政府将承担未清偿的债务,保证及时向金融中介机构支付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