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规制
面对这些明星代言广告出现的种种问题,社会已经进行了很多努力。比如北京市消协于2004年和2006年先后两次通过媒体公开发出《致社会名人、明星的公开信》,希望他们“珍惜自己的荣誉和形象,遵守公认的职业道德,尊重消费者的权益”。2006年9月,中消协做的一项社会调查 表明,67.8%的消费者在最近一年因虚假广告而权益受损,分别有46.4%和21.2%的人“很不信任”和“较不信任”商业广告,有78.2%的人认为代言人应为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可见,虚假广告伤害的不仅是消费者,更是整个广告行业,而且规范代言人的代言行为已经具备了良好的民意基础。
由于历史的、政治的、经济的等各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相对薄弱。一方面许多消费者面对虚假广告的侵害,抱着“息事宁人、吃一堑长一智”的思想而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由于消费者维权成本与维权收益相比,维权成本过高而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这些都在无形中助长了虚假广告的行为人的气焰,而不利于对虚假广告的根本治理。为通过树立权利本位思想,增强法律意识,让广大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从而弘扬社会正气。
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也是一种道德经济,因而需要诚实守信。因为,市场经济是以等价交换为特征的经济形态,是一种合同与契约经济,是一种有各种利益需求的人为主体的实践活动与关系。根据马克思的经济学观点,市场商品交换关系中的各个市场主体,受商品生产一般特性的制约,都具有为他性、服务性和为己性、牟利性相存的伦理二重性。互惠互利、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然成为市场经济内生的道德律令和“游戏规划”。其实,西方早就有个说法,叫做“信用就是金钱”,“诚信是最好的竞争手段”。商家和明星都应该意识到这一点。惟其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虚假广告;惟其如此,产品才能在市场上畅销,商家才能保持恒久的竞争力,
六、余论
以上对明星代言广告的分析都是基于现实的实用主义角度展开的。然而,世界上任何事物都不是静止不动的,万事万物都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目前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的正处于变革时期,要认识和改造明星代言广告问题,同样也不能用静止的眼光。从发展的眼光看,对该问题的研究至少不应忽视以下两种趋势。
首先,从事前限制的社会向事后问责的社会的转变。中国民法发展的语境是,作为法制后进国家,中国的民法制度存在诸多空白之处,需要大力引进和移植西方法律制度。但是,更为严峻的是,建国以后长期实行的以政府为中心和主导的计划经济和命令经济,在价值上与私法的精神格格不入,在意识形态和制度资源方面给中私法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障碍。 因此,今后的中国,能否继续保持其社会的活力,关键在于社会公众和商家的自主性的活动能否得到充分尊重,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政府对这些的活动施加的种种限制必须加以废除或者放宽,从而由行政机关享有广泛裁量权的事前预防型的社会,转变到以事后问责为主的社会。在事后问责为主的社会,明星代言广告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确立公正且透明的行为规范,使其成为明星的行为规范。在此规范的范围内,明星的自由活动将被保障,同时,当违反规范侵害他人利益时,将以种种方式被追究责任。这意味着,相对于行政机能,司法机关的机能将比以往任何时期都占据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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