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在15世纪以后,在法国出现了研究习惯法的运动,至16世纪上半叶,这种研究达到了高潮,涌现了一大批习惯法学家,如查昂达(Charondas;1536—1617)、雷内•肖皮安(Rene Choppin,1537—1606)、夏萨纳克斯(Chassaneux;1480—1541)、卢瓦塞尔 (Ioysel,1536—1617)和卢瓦瑟(Loyseau,1566—1827)以及查尔斯•迪穆林(Charles Dumoulin,约1500—1566)等,[13]尤其是迪穆林,对当时法国的习惯法学进行了系统的整理、阐述,特别是他对巴黎习惯法的评注,被认为是当时“最伟大的业绩”,他的著作“是庞大的、研究中世纪后期法国所必须的一座宏伟的宝库。”[14]但是,一方面,迪穆林的大部分作品当时未能公开,另一方面,16世纪以后,法国习惯法又获得了重大发展(路易十四时代达到了高潮)。所以,迪穆林以及同时代的法学家的作品还不能起到法国封建法学向资产阶级法学之过渡的桥梁的作用。担当这个作用的是过了一个多世纪的朴蒂埃。一方面,朴蒂埃生活的时代,法国的封建私法学已发展到成熟阶段;另一方面,罗马法的复兴,到18世纪也已进入后期(即已经与社会实际相结合);此外,法国资产阶级此时也已逐步崛起,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理论已广为传播,而资产阶级的法权要求也已日趋明确。正是在这种大气候之下,加上朴蒂埃本人特具的条件,如出身官僚世家、精通罗马法、长期在大学里讲授法国法、长期兼任法律实务工作、和当时的各著名法学家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以及勤奋和天赋等,使他推出了众多的作品,成功地建筑起了私法学大厦。他“象提坦(Titan)[15]一样,辛勤地将当时法律的各个方面(罗马法和自然法的精神、法国的司法实践以及习惯法)揉为一个完美的整体。……没有一个人能够完成这件事,而他作为一个伟大的思想家、伟大的法学家和伟大的司法实际工作者却做了这一切”[16]。
【注释】 Sir John Macdonell and Edward Manson.Great Jurists of the World.pp.447}"449.Boston.1914. Ibid. pp. 487 — 488 . 关口晃:《关于法国近世私法的一试论》.载日本法制史学会编;《法制史研究》第14号别册,1964年。 同上。 同上。 同上。 Sir John Macdonell and Edward Manson,Great Jurists of the World.p.489.Boston,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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