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朴蒂埃与《法国民法典》

  在债权理论中,朴蒂埃最后对买卖契约、租佃契约、利息、准契约以及侵权行为等具体作了分析。此外,朴蒂埃还对婚姻家庭法包括父权、夫权和继承等间题作了分析。
  三
  综上所述,朴蒂埃是法国中世纪后期一位杰出的私法学家,他的理论对18世纪末以后法国私法学的发展,尤其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中心的资产阶级民法学的形成和发展作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
  第一,朴蒂埃的作品为《法国民法典》的条款提供了许多立法原型。如前所述,《法国民法典》第544条对所有权作出的规定,来源于朴蒂埃的关于所有权的定义。《法国民法典》对契约解释的规定,如第1156条关于解释契约应寻求缔约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而不是拘泥于文字;第1157条关于在一个条款中有两种解释时,宁舍弃使该条款不能产生任何效果的解释,而采取使之可能产生某些效果的解释;第1158条关于在文字可能被作出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契约目的的解释等,均来自朴蒂埃对契约解释的阐述;此外,《法国民法典》第516条关于财产的分类、第1101条关于契约之合意的规定、第1109条关于错误、胁迫和诈欺的规定等,都不同程度地采纳了朴蒂埃的学说。
  第二,朴蒂埃的作品成为《法国民法典》在整体上继承和发展法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座桥梁。众所周知,《法国民法典》既吸收了罗马法的成果,又在相当程度上继承了法国大革命前的习惯法要素.然而,它是通过什么途径和中介来吸收和继承法国历史上的罗马法和习惯法要素呢?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证明,这一途径和中介就是朴蒂埃的私法学。
  首先,朴蒂埃使罗马私法学的成果溶入了法国习惯法之中。朴蒂埃虽是一位法国习惯法学的大师,但他最早的研究成果则是罗马法。从18世纪30年代初至40年代末的近20年中,他专心致志于罗马法的研究,1748年完成的《新编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成为当时法国研究罗马法的集大成作品[11]。对罗马法的精深研究,使朴蒂埃在研究法国习惯法中每一个问题时, 都可以与罗马法进行对比,从而使罗马法与法国习惯法溶为一体,朴蒂埃的劳动为法国法学界提供了经过消化了的罗马私法学成果,使《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者们得以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这篇历史的杰作。
  其次,在法律的适用上,虽然自中世纪初叶起在法国就形成了南北两个地区,即南部的成文法(罗马法)区和北部的习惯法区,但由于匀惯法的发展和罗马法的复兴,到17世纪时,事实上罗马法已与法国的社会实际结合在了一起。而在习惯法中,也已渗透进并且充满了罗马法的原则和精神,这种状况也为路易十四时代(1643—1715)民法(1667年)、刑事法(1670年)、商法(1673年)等系统立法所肯定[12]。但是,由于大章命前法国并未能消除法律的不统一局面,所以,在法的解释、说明和适用上,还是十分零碎、混乱的。而朴蒂埃的作品的问世,在将罗马法和习惯法的结合、私法体系的建构和统一方面,都使法国的学术界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从而,在他死后40年,法国就迅速建立起了以《法国民法典》为核心的比较完备的资产阶级私法学体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