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蒂埃与《法国民法典》
何勤华
【全文】
1804年颁布实施的《法国民法典》,是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重要法典。这部法典的问世,当然是当时法国第一执政拿破仑和第二执政冈巴塞莱斯以及4位法典起草委员包塔利斯、特郎舍、比戈•普勒阿默纳和马勒维尔辛勤劳动的成果,但其基础却是当时法国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大革命中提出的法制原则、罗马法传统以及17—18世纪法国的私法学(习惯法学),而18世纪法国私法学的集大成者就是朴蒂埃。本文拟对朴蒂埃的私法学理论以及其与《法国民法典》的关系作些介绍和评述,以引起我国学术界对这一研究领域的重视。
朴蒂埃(Robert Joseph Pothier, 1699—1772),出身于奥尔良的一个官宦世家,父亲是一位评定官,朴蒂埃先在一所教会学院学习,在那里,他勤奋地学习了拉丁语、古典文学和古代哲学。毕业后,又进入了奥尔良大学法学院学习[1],并于1720年继承了父亲的评定官的职位。1749年,在朴蒂埃的老朋友让内去世后,他受其好友、政府大臣德•阿居瑟之邀,接替了让内的教席,担任奥尔良大学的法国法教授。从这年起,直到1772年去世时为止,他一直在法律教学和实务两方面活动,并在学术上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发表了众多的私法学文献。其代表作有:《奥尔良习惯法》(1740年)、《新编查士丁尼学说汇编》(1748年)、《债权论》(两卷,1761年)、《买卖契约论》(1762年)、《定金设定契约论》(1763年、《租赁契约论》(1764年)、《善意契约论》(三卷,1767年)、《夫妻财产契约论》(两卷,1768年)、《所有权与占有权》(两卷,1771—1772年)等等。此外,还留下了众多关于生前赠与、遗嘱、继承、抵押权、不动产买卖、民事诉讼、代位继承等内容的手稿[2]。
西方学者认为,朴蒂埃是当时法国私法学的集大成者,他将当时法国的主要法律渊源罗马法和地方习惯法溶于一体加以阐发,不仅对当时法国的私法理论界和法律实务部门发生了巨大影响,也为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3]。
朴蒂埃的私法学理论,大体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一)私法总论
朴蒂埃认为,受到习惯法调整的是进行民事生活的人,这些人组成了民事社会,他们享有各种权利,是这种社会的主体。民事主体的资格随着人的死亡、从事圣职以及被判处重罪而消失。与古代罗马和近代西方私法理论不同朴蒂埃讲的民事社会是由贵族、第三等级和农奴组成。因此,朴蒂埃讲的民事社会,实际上是当时法国封建专制社会的缩影.与上述民事主体的身份相适应,他将财产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动产和不动产以及采邑和征收年贡的土地。前两对财产的概念是传统的罗马法上的,反映了当时新兴的资产阶级发展商品经济的要求;后一对则是当时法国封建社会特有的、带有时代的特色。因此,朴蒂埃的理论既是当时法国社会的真实写照,又包含了近代资产阶级民法学的雏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