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仅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役权和地役权即可,因为这三种用益物权均为上位的概念,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可称之为“一般用益物权”,这与民法典作为民事普通法的性质是相适应的。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水权、采矿权和采伐权等都是这三种用益物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已经分别规定于《
农村土地承包法》、《
水法》、《
矿产资源法》和《
森林法》等单行法中,可称为“具体用益物权”,这与单行法作为民事特别法的性质是相适应的。
【注释】 史尚宽. 物权法论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221 -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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