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我国《紧急状态法》若干问题研究
吕景胜
【全文】
一、紧急状态立法的国际比较
紧急状态(有些国家立法上称为“特别状态”、“非常状态”、“紧急情况”等)是指一种重大突发性事件在一定范围和时间所形成的危机状态,这种危机状态对社会秩序与生命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和损害,阻止了国家政权机关正常行使权力,必须采取特殊措施才能遏制威胁恢复秩序。
许多国家早在20世纪初就已重视紧急状态立法,大致归纳国际上调整紧急状态的立法形式如下:1.
宪法中规定紧急状态制度摇如印度、德国、日本、法国等,这是早期的紧急状态立法,主要针对战争威胁及战争、民族冲突、地区冲突、政治动乱、罢工、游行、示威、政变实行军事管制、戒严等手段规范调整紧急状态。也有的国家以
宪法规定紧急状态的基本原则性,再在专门的《紧急状态法》中细化紧急状态的具体制度。2.在应对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的立法中规定有大量紧急状态制度摇美国1950年就制定有《灾害救助法》规范紧急状态下的重大灾难救助,1970年作了重大修改。1977年通过了《地震灾害减轻法》以规范大地震紧急状态下紧急救援的对策和方法。日本于1947年制定有《灾害救助法》,规定各级政府制订突发性灾害的救助计划,建立救助组织以及做好危机应对的劳务、物资、设备、资金的准备工作。1961年又制定有《灾害对策基本法》,规范紧急状态中防灾组织、防灾计划、应对灾害危机的管理方法、技术、方案、基本对策等,此后又颁布了《灾害对策基本法实施细则》。1978年日本颁布《大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及《实施细则》,《大城市震灾对策推进纲要》,针对救助特种自然灾害的立法规定有紧急状态制度。3.制定专门的紧急状态法摇如1976年美国制定《紧急状态法》,规定全国紧急状态的宣布程序,紧急状态的时间限制,紧急状态下总统的权力,政府财政支出等问题,此后不断修改并制定出联邦紧急事务局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应对紧急状态的实施细则,如应对暴乱、战争、恐怖袭击、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各危险工业领域重大突发性事故等。“9·11”事件后美国就紧急状态应对预案和法规作了更加周密、细致、严谨、极具操作性、实战性的修订。
4.以其他立法形式规定紧急状态制度摇如新西兰的《民防法》规定有紧急状态制度,日本的《警察法》、《自卫队法》规定有处理政治性紧急状态(游行示威罢工动乱等)的法律规范。还有许多国家在《战争法》、《
国防法》、《战争动员令》等战争或军事法规中规定有战时紧急状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