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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权的双重结构看中国与世界的互动关系

  我认为,如果换一个角度来解读科索沃危机,中国可以向世界提供这样的新信息:在后殖民地化的现阶段,兰辛的主张已经开始具有现实性,也许作为民族分离独立运动的法理根据的对外自决权真的应该寿终正寝了。当然,为此需要某些前提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对少数民族和少数者的权利以及异质性因素的尊重、宽容乃至制度性的保障,也就是要通过对内自决权的反思和自我限制(选择体制的自由)──特别是加强居民自治和地方分权来充分协调民族国家的逻辑与巿民社会的逻辑。只有具备合法性的主权才能斩断那些不可通约(incommensurable )的复数的道德秩序之间争斗不已的暴力之链,使街头、丛林里的对抗转化为法庭、议会里的对抗。如果说要实现全球一体化,那么首先也应该从反对无限制地行使对外自决权(分离独立的自由)开始起步,否则只会造成主权的不断增殖、主权内部结构的单一化、主权之间的激烈冲突以及国际社会的无序。
  三怎样理解世界格局的变迁
  让我们再来考察一下民族国家的相互关系(特别是国际法秩序)及其演进过程和最近的态势。到目前为止,现代世界的格局大致出现了以下五种不同的形态或者发展阶段。
  (1)威斯特伐利亚体制1648年,为结束三十年战争,欧洲有关国家在明斯特巿政厅缔结和约,确立了在主权国家作为外交主体的地位以及欧洲现代国际法律秩序的原型。《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所规定的经典性外交的准则是现代主权国家体制的基础,赫尔德(David Held)把这些准则模型化,概括为七项核心内容,即:世界由不承认任何高阶权威的各主权国家所构成或者分割;法律的制订和执行以及纠纷的解决主要属于各国自主管辖的范围;国际法以确立国家共存的最低限度的准则为目标,不干涉国家与其境内人民的关系;在国境线上发生的不法行为的责任限于行为者本人;一切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之间的冲突最终以武力解决,国际法只提供最低限度的制约,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有效控制的原则;对国家自由的限制的最小化是集体性的优先事项。
  这种体制的最大特点是以国家主权至上为外交的基本准则,主权国家体制是承认对等战争的,只是要给予战争以一定的理性限制。因此,主权国家之间的和平实际上主要依赖于两种机制:一种是在例如大不列颠「日不落帝国」那样的霸权主导下的稳定,另一种是例如维也纳体制那样的主要国家之间的势力均衡。
  (2)凡尔赛体制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战胜国与战败国德意志签订《凡尔赛和约》,确立了帝国主义的国际和平体制。它有三项基本内容:第一、全面围堵德国;第二、导入民族自决权的原则;第三、建立了维护国际和平的常设机构──国际联盟。从国际关系准则的角度来看,国家主权和人民主权的双重性开始凸现;通过在国家之上设置作为高阶权威的国际组织的方式对主权进行外部限制,实际上促使主权国家加强了反思性的自我调整。但是,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凡尔赛体制不仅未能阻止帝国主义各国之间的霸权争夺,反而使冲突的规模扩大到帝国主义国家集团之间,导致了第二次世界大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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