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情节犯中的“情节”内容 29
(三)情节犯的主观要件 29
二、情节犯在立法上的表现形式 29
(一)行为+情节严重 29
(二)行为+情节恶劣 29
(三)目的+行为+情节严重 29
(四)行为方式+行为+情节严重 30
(五)行为+某个情节或者行为+其他严重情节 30
(六)情节严重十结果 30
(七)情节恶劣+结果 30
第五部分
刑法中情节的若干立法完善 30
一、关于显著轻微情节 30
(一)这一规定与犯罪概念中体现的犯罪特征相矛盾 30
(二)这一规定与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不完全一致 31
(三)这一规定在执行中有对立法权造成侵犯的危险 31
(四)“情节显著轻微”是一个模糊的概念 31
二、关于多幅度情节 32
(一)取消多幅度情节立法的必要性 32
(二)取消多幅度情节立法的可行性 35
三、关于酌定情节 36
(一)酌定情节表现形式法定化的必要性 37
(二)酌定情节表现形式法定化的可行性 37
(三)酌定情节表现形式法定化的途径 38
四、关于“情节犯” 38
(一)情节犯规定的弊端分析 38
(二)“情节犯”立法理由评析 41
(三)完善情节犯的途径 44
主要参考文献 47
[正文如下]
引 言
“情节”一词是我国刑事法律广泛使用的一个专业术语,1979年7月6日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共192条,其中出现“情节”二字的就有65条之多;1997年3月14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新
刑法452条,其中出现“情节”二字的有233处。此外,在一些规定有刑事惩罚性条款的其他法律法规以及
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里,都不乏“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之类的规定。
关于刑法中情节的理解和运用,已经是立法、司法实践部门甚至普通守法者都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对
刑法中的情节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这对推动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指导刑事立法、司法乃至守法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在
刑法中规定“情节”不是中国的独创。例如,德国刑法典就有多处“情节轻微”、“情节较为轻微”、“情形特别严重”之规定。日本
刑法使用“情状”(情节)这一概括性概念泛指左右量刑判断的各种因素,如日本
刑法第
251条有“根据情状”及“尤其在情节上有应予同情、原谅的”之规定;第
66条有“犯罪情节值得同情、原谅的”之规定。学者们还把情节分为犯罪本身的情况(犯情)和不属于犯罪事实的“狭义的情节”(犯人的属性和犯罪后的情况)两种。意大利
刑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是,无论从横向的世界范围来看,还是从纵向的历史角度考察,没有哪一个国家在哪一历史时期,像今天中国的刑事法律那样,有如此之多的“情节”规定。所以,有学者称“情节”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
刑法范畴 [1]。由于逐渐认识到情节的重要性,我国理论界对情节的研究开始增多,也产生了很多较有见地的创见。但是,遗憾的是,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理论体系,更缺乏成熟的借鉴与历史继承,以至理论界对“情节”的认识极不统一、莫衷一是。理论体系的混乱,导致司法实践无所适从,司法实践中对情节的错误适用损害了法律的统一和尊严,这进一步加剧了研究
刑法中的情节的必要性和迫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