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与重构:刑法的情节问题研究
王梓臣
【摘要】(由于观点的不成熟和冗长拖沓,笔者仅将文章的目录和第一部分的发表于此,谅解。)
作为一个
刑法专业术语,“情节”一词,出现的时间不长,在世界范围内的应用也不广。尽管我们不否认历史上另外一些术语所涵盖的内容和所起的作用与“情节”相同,而且,这些术语现在仍然存在,将来也不会消失,但是,“情节”语词的真正出现是在现代的中国刑事法律规范中。然而遗憾的是,它却没有真正发挥作用,或者说,没有完全正确地发挥作用。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理论界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实用的情节理论体系,而国外更是缺乏相关的理论。国内已经出现的有关理论,不可否认有许多可取之处,但是,也存在诸多的缺陷和谬误。这一方面与立法规定的不完善有关,另一方面更与理论界对情节犯理论建构思路联系。对
刑法中情节的理解和运用,已经是立法、司法实践部门甚至普通守法者都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对
刑法中的情节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
论文的第一部分从宏观上对
刑法中的情节予以界说和介绍。本部分从界定
刑法中情节的定义开篇,我国刑法理论各种论著对“
刑法中的情节”所下的定义极不一致,诸定义虽然不同程度地揭示了情节的重要特征,但均有不完善之处,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情节”是具有双重结构的概念,行刑情节更不应被忽略,“情节”一词的本体意义也要注意,从而给出自己的观点:用以评价行为人或其侵害行为,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并影响定罪、量刑和行刑的事实情况。然后对
刑法中情节的特征从五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论文的第二部分力图从理论上对
刑法中情节的具体类型予以解读和重构。
刑法的情节虽然是一个多层次的复杂系统,但是,笔者仅仅从
刑法中情节的作用或功能的角度、情节是否为法律所规定、
刑法对情节的内容和形式是否做出了具体规定、情节对刑罚适用的结果是否产生必然影响、情节反映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社会性、情节出现的时间顺序、情节由刑法典哪部分规定等七个角度予以分类讨论,重点分析理论上争议比较大又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的几种情节类型。
论文的第三部分是
刑法中几种情节的适用性分析,限于篇幅,着重论述了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的三种情节类型:一是量刑情节,重点分析了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时的适用原则,涉及多个同向量刑情节和多个逆向量刑情节的适用;二是酌定情节,重点分析其法律根据、内容以及它与法定情节的关系;三是概括性情节,重点分析其存在根源、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对其创造性解释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