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民事诉讼法》任务的构成及修正(下)
张卫平
【摘要】本文对现行《
民事诉讼法》
关于民事诉讼法任务的规定进行了应然性反思,认为囿于当时人们的认知背景,《
民事诉讼法》关于任务的规定存在着欠妥之处,已经明显滞后于民事诉讼现实的需要和人们认识的发展。因而,在当下修改《
民事诉讼法》之际,有必要对《
民事诉讼法》任务的构成内容予以修正。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任务;修正
【全文】
四、关于《
民事诉讼法》法条中是否应规定任务的问题
任何法典都是由法条组成的,法典作为一种规则的集成,总是有其空间限制,因此在法典中应当规定哪些内容,也是一门技术和艺术,是一门立法的技术和艺术。没有必要加以规定的内容规定在法典之中,也就必然要占据一定的空间,如同无意义的文件将占据计算机“内存”一样,不仅如此,法典内容规定的非必要性还影响法律实施的实效性和权威性,法律应当是最经典的文本表述,是文字表达的楷模,所有表述都应恰到好处。
正如本文前述所谈到的那样,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即
民事诉讼法所要实现的作用是立法者的愿望,这些愿望要得以实现,主要是通过立法者在
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加以体现的。例如,要实现或完成保证法院能够查明事实这样的任务,就需要设定法院为查明事实所需要的依据职权进行调查的手段。没有这些手段,也就谈不上完成保证法院查明事实的任务。因此《
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第2 款和第3 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65 条还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当然,也有的任务属于更为抽象的任务,如“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是需要通过法律规定禁止某种行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警示来实现的。总而言之《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的设定主要是立法者制定《
民事诉讼法》时所要考虑的,在逻辑上,立法者首先是根据自己的理念和需要,设定“目的”或“目标”,然后根据目的或目标设定“任务”,将目的或目标任务化,然后根据所设定的任务,设计或安排使其任务得以实现的相应的制度,即将任务实现的手段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