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个特定的法律任务的实现应当是两个方面:第一,是法律的具体规定。如果法律没有将实现该任务的相应规定作为条件,也就谈不上特定任务的实现。如何在法律中规定是立法者所要考虑的;第二是法律的实施。即使法律已经对如何实现任务作出了规定,但法律的规定在实施中不能真正贯彻实施,也就无法实现法律所规定的任务。在
《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在实施中再议论
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权利保护的规定就没有太大意义了,当然,学理上的探讨是另一回事,学理上的探讨既可以是历史的,也可以是现实的和未来的。因此,关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这项任务的规定就仅具有约束和指导法院的意义了。其他任务,如关于“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是如此。虽然法条上写明的是保证人民法院如何行为,但对于具体实施而言,依然在于强调法院“要”、“应当”、“应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在这里,其任务与要求的逻辑联系在于既然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如此,那么法院在实施这一法律时也应当实施与任务一致的行为。所以按照笔者的理解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任务的规定,除了告知社会
《民事诉讼法》所要实现的任务之外,也有告知其目的、对诉讼主体基本要求的意义,甚至还可以认为
《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的着重点主要不在于狭义的“任务”方面,而在于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和基本要求方面。
三、现行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构成及反思
随着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走上日程,有必要探讨在
《民事诉讼法》总则当中置于重要地位的“任务”这一问题。关于“任务”规定的思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有必要设置任务的前提下探讨现行法关于“任务”规定的合理性问题;二是任务设置的必要性问题。本节的讨论以“任务”内容的合理性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