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定“任务”的目的和意义
比较而言,在
《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任务”,无疑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大特色。那么,我们就必然要问
《民事诉讼法》中设定“任务”的目的是什么,关于这些任务的设定反映了一种什么样的理念和认识。一方面,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有助于我们理解现行
民事诉讼法;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我们修正现行的
民事诉讼法,为修改
民事诉讼法提供依据。
从笔者对上述“任务”内容的初步分析来看,由于“任务”的规定实际上包含了
民事诉讼法所具有的基本要求、目的,因此,
民事诉讼法对“任务”的规定就具有了将基本要求和目的“任务化”的作用。作为一部特定的法的目的“, 任务”原本是需要在立法时加以解决的问题(当然,从发生学的角度,人们也可以在法律成立以后,从解析立法者的意图入手,对法律的目的给予新的诠释,有可能赋予法律新的目的) ,将“目的”规定在法律条文中的意义仅在于法律实施者能够有意识地按照法律的目的实施行为,具有指导法律实施者和参与人如何实施行为和调整行为的意义。
将目的和基本要求“任务化”以后,无疑就强调了所规定行为实现的强制性。“任务”通常是一定要完成的“, 不能完成的任务”只在于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任务规定得不合理,就承担该任务的主体的能力而言是不现实的,实施主体没有能力完成该任务,在主观上已经努力的情况下,依然无法完成。其二,承担该任务的主体有能力完成该任务,任务的设定是合理的,仅仅是因为实施者的主观原因而没有完成该任务。假定任务的设定是合理的,尤其是法律中关于任务的设定通常是假定合理的,实施者也是按照这种合理性来认识的,那么一旦没有完成任务,则只能追究实施主体的原因,于是“任务”的规定也就具有某种强制性和责任性。这对于实现立法者对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和目的无疑具有好处。由于任务就是将某种设想、愿望具体化、指标化和目标化的结果,所以,在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任务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也就是说,我国《
民事诉讼法》中之所以规定“任务”还是基于任务所具有的约束裁判机关、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主体如何作为的意义。比如,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就主要是针对法院的要求,是对法院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