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民事诉讼法》第
2 条对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内容来看,最直接的任务实际上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二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表述可以用“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来加以概括)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严格而言并不是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而是
《民事诉讼法》将实际发生的作用或者说
《民事诉讼法》所实际具有的功能。
我们注意到,在国外的
《民事诉讼法》法典中,尤其是在以成文法为典型法系体征的大陆法系国家中,几乎没有哪一个国家在
《民事诉讼法》法典中直接规定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在
民事诉讼法的理论中,尽管也使用任务这一概念,但人们更多地是讨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或
民事诉讼法[1]的目的是这些国家民事诉讼法学界必须讨论的基本问题。但国外学者对目的的探讨显然是从“应当”、“应然”、“应为”的角度,也就是作为
民事诉讼法本身应该做到什么展开的。在这些学者们看来,
民事诉讼法究竟应当做什么的问题在理论上并没有真正解决。而“目的”的问题,即应当做什么的问题如果没有解决,那么
民事诉讼法的构成、具体的规定都可能存在问题,因为没有目的就没有指向,目的的问题是一个具有方向性的问题,目的错误的后果必然导致法律本身的错误。虽然有学者认为,学者们提出的各种观点[2]不过是从一定视角的认识,其实并没有根本上的不同,但也承认处于不同的历史时期,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的确有所不同。[3]尽管国外民事诉讼理论中所探讨的是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但实际上由于目的和任务是难以截然区分的,因此我们也可以从国外关于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的讨论中得到一些关于我国民事诉讼在设定任务方面的启示,尤其是对我国这样的转型国家,在诉讼体制转型中如何建构一个新的
民事诉讼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