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民事诉讼法》任务的构成及修正(上)
张卫平
【摘要】本文对现行《
民事诉讼法》
关于民事诉讼法任务的规定进行了应然性反思,认为囿于当时人们的认知背景,《
民事诉讼法》关于任务的规定存在着欠妥之处,已经明显滞后于民事诉讼现实的需要和人们认识的发展。因而,在当下修改《
民事诉讼法》之际,有必要对《
民事诉讼法》任务的构成内容予以修正。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任务;修正
【全文】
一、“任务”的语义分析
在我国的法典制定中,依照人们的普遍认同,似乎任何一部法典都应当设定相应的“任务”。从一些主要的现行法看,法典中的所谓“任务”主要是指,立法者为该法律能够起到某种作用或为达到至少趋近某一目的、目标所设定的应当有所作为的抽象或具体的事项。如此而言,法律的作用、功能、目的与法律的任务的区别就不是那么明显,甚至在表述上往往是等同的。但就语义而言,作用强调的是一种制度实际发生的效果,而任务是一种人们对实际效果的期望和预设,是在主观可能作为的范围之内主体应作为的指令,强调的是某种人为结构或行为人必须作为的事项; 作用是一种行为或制度作用于外部世界的实际效果,是从一种客观、外在视角观察的结果,虽然 这种结果有时是人们的预想,但毕竟是一种后发的、将来的形态。从这一点看,“作用”和“任务”又有所不同。“目的”与“任务”都是人们在主观上对某一制度(人为结构) 或主体行为作用效果的预设,一种主观上的设定。但“目的”与“任务”相比,其预期的程度比“任务”要差一些,也就是说,任务具有应当完成而又在人们能够完成的预设当中,而“目的”往往只是一种方向和一种追求,未必在个案中或现实阶段均能够实现,具有应然性。“任务”则具有一定程度的实然性,任务是目的指导下或指引下的作为,任务的实现意味着对预想目的的趋近,甚至实现。尽管“任务”在其实现程度方面比“目的”要强一些或者说更具有“现实性”,但“任务”仍然是人们的预期,当这种预期成为一种无法完成的预设时“, 任务”也就与“目的”没有太大差异了。正是因为如此,人们有时并不严格区分任务与目的,两者的区分往往不过是表达设定者的不同心理状态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民事诉讼法》) 对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有明确的规定,而对其目的未作表述,这也许是因为立法者认为部门法中应侧重于实际约束作用,而不是抽象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