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合同法》包括7章47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三章经济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四章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第五章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第六章经济合同的管理;第七章附则。
《
涉外经济合同法》包括7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责任;第四章合同的转让;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六争议的解决;第七附则。共43条。
《
民法通则》包括9章: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法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共156条。
因为
民法通则草案采纳了大民法观点,因而受到持大经济法观点的学者和官员的抵制。一些学者向中共中央上书,要求停止
民法通则的起草,而代之以起草经济法典或者经济法大纲。1986年1月立法机关在北京召开
民法通则草案专家讨论会,同时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却在广州召开所谓经济法大纲专家讨论会,指名批判
民法通则是"资产阶级民法观点"。
《
物权法》包括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5编,共19章247条。
即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烟台大学郭明瑞教授、吉林大学崔建远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张广兴研究员。
即最高人民法院李凡法官、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何忻法官。
即北京大学、人民大学、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烟台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即:(1)从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及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实际出发,总结中国合同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广泛参考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立法的成功经验和判例学说,尽量采用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2)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不受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的干预。非基于重大的正当事由,不得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予以限制;(3)考虑到本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点,本法应能适应中国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对法律特征的要求,同时应兼顾目前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度时期的特点,但对落后的现实不应迁就;(4)本法在价值取向上应兼顾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即在拟定法律规则时,既要注重有利于提高效率,促进生产力发展,又要注重维护社会公益,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不允许靠损害国家、社会利益,损害消费者和劳动者而发财致富;既要体现现代化市场经济对交易便捷的要求,力求简便和迅速,又不可因此损及交易安全,应规定必要的形式和手续;(5)应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条文繁简适当,概念尽量准确,有明确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以便于正确适用。
鉴于中国历史上权利观念不发达,新中国成立后又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忽视对个人和企业所有权的保护,因此对民法学史上所谓个人的所有权观念和所谓社会的所有权观念应有正确分析,不可走极端,制定
物权法应强调对公民、法人所有权的保障,同时对所有权行使作适当限制,以谋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公益之协调发展。见《制定中国
物权法的基本思路》,载《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2页。
鉴于苏联民法学所谓"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和
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不过是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本质特征的法律反映,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制定
物权法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只能是:凡合法取得的财产,无分公有私有,均予平等对待,一体保护。见《制定中国
物权法的若干问题》,载《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第153页。
鉴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各级政府滥用征收制度,为企业取得商业用地而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农户土地使用权和城镇居民土地使用权,且往往不能给予公正补偿,引发严重社会问题。因此,
物权法应重构国家征收制度,采用征收手段强行取得自然人和法人财产,应仅限于真正的社会公益目的,并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公正补偿;商业目的用地,不得采用征收方式,建议改为由国家批给用地指标,再由用地人与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依照
合同法谈判签约。见《制定中国
物权法的若干问题》,载《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第155页。
鉴于中国现实不动产登记存在多个登记机构、多头登记,甚至借不动产登记牟取不当利益,背离不动产登记的本质和目的,因此
物权法应设立统一的、与行政管理脱钩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见《制定中国
物权法的若干问题》,载《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第1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