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从
物权法的立法指导思想看中国民法学
物权法的制定,未采取事先委托部分学者拟定立法方案、由若干单位民法学者分头起草的办法,而是直接委托学者起草
物权法草案。从学者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的
物权法草案,可以看到以下的立法指导思想:(1)贯彻个人利益与社会公益协调发展的所有权思想[59];(2)坚持对合法财产的一体保护原则[60];(3)严格限定公益目的,重构国家征收制度[61];(4)建立统一的、与行政管理脱钩的不动产登记制度[62];(5)总结农村改革的经验,实现农地使用关系的物权化[63]。起草
物权法的指导思想足以表明,中国民法学在挣脱苏联民法学和苏联经济法学羁绊之后,力求将继受而来的民法理论与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实践相结合,勇于除旧布新、推动社会进步、维护公平正义和创建新的民法制度和民法理论。
四、中国民法学的进步
正如谢怀栻先生所指出的,历史上有不少先例表明,立法是在法学研究基础上完成的,例如德国民法典,就是体大思精的德国潘德克吞民法学的产物。但更多的例子说明,立法和法学研究是相互促进的。[64]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年,正是民法立法和民法研究的相互促进,导致了中国民法学的长足进步。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表现在前面提到的继受目标的多元化
以统一
合同法为例,该法直接采自德国民法、日本民法、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的制度不胜枚举,例如,缔约过失(第42、43条)、附随义务(第60条2款)、后契约义务(第92条)、同时履行抗辩权(第66条)、不安抗辩权(第68、69条)、债权人代位权(第73条)、债权人撤销权(第74条)、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第286条),等等。但统一
合同法将违约责任原则从过错责任改为严格责任(第
107条),及所规定的预期违约(第
94条第2项、第
108条)、强制实际履行(第
110条)、可预见规则(第
113条末句)、间接代理(第
402、
403条)等制度,则是主动继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欧洲
合同法原则》(PECL)和英美契约法的结果。
(二)表现在对外国民法的态度的转变
现今的中国民法学,对于外国民法制度和理论,不是盲信盲从,而是敢于怀疑,敢于自己决定取舍。例如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被认为是德国民法最具特色之典型。在制定民国民法时,将德国民法这一制度移植过来,可以说主要是认为,德国民法上的多半是好的,不加怀疑,不敢怀疑。但现在不同了,中国民法学者在研究起草
物权法的过程中,对德国民法的制度和理论敢于怀疑,就是否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进行了热烈的讨论。通过讨论,既加深了对德国民法的认识,也加深了对中国国情的认识,最终决定
物权法不采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完全自主地建立了自己的物权变动理论,这就是“债权合意+登记生效”的折衷主义模式。因此可见,中国民法学已经不再幼稚,“比我们的先人们前进了一大步”。[65]
(三)表现在敢于针对中国现实问题设计法律对策
现今的中国民法学,能够准确把握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并设计切实可行的法律对策。例如统一
合同法针对三角债问题规定债权人代位权制度;针对债务人赖帐问题规定债权人撤销权制度;针对拖欠工程款问题规定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制度,等等。再如
物权法针对公权力的滥用问题规定物权具有排他性效力,规定国家征收限于社会公益目的,规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定,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对抵押物评估和重复登记;针对一房多卖损害买房人利益的问题规定预告登记制度;针对登记名义人抢先下手转让房屋产权的问题规定异议登记制度;针对司法实践中混淆买卖合同的生效和产权过户的生效、混淆抵押合同的生效和抵押权设立问题,创设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等等。
(四)表现在中国民法学产生了一大批高水平的学术研究成果
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指出,民法学的进步体现在教科书、法学论文和专题研究。教科书为法学入门之阶,不可或缺。但民法学之进步厥赖于法学论文及专题研究。[66]1949年前的民法学著作,主要是民法教科书。学者撰写民法论文尤其民法专题研究论文极少。在50年代前半期及60年代初,曾经提倡学术研究,从各政法学院的刊物所发表的论文看,多属于篇幅较短,学术性不强。因政治运动的影响,使得学者三缄其口,所发表论文多属于政治表态性质。且不讲究学术论证和研究方法,普遍采用所谓“引证法”,即摘引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的片言只语,以证明文章的观点。可以说,除 1956年“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期间发表的一些被后来作为“右派”罪证的论文外,直至改革开放之前,不存在真正的民法学术研究和学术著作。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政治禁区的打破,民法学术研究蔚然成风,学术研究成果数量大而且质量高。并且采用了各种传统的和新的研究方法。90年代以来,产生了一大批长篇专题研究论文和专题研究著作,确有一部分研究成果达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学术水准。尤其一批研究发达国家和地区民法制度和民法理论的专题研究著作,引人注目[67]。表明中国民法学已经超越前半个世纪的学术水准,正在接近当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