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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有私约如律令”考

  在搜寻《杨绍买地券》的过程中,笔者在洛阳龙门石窟研究院发现了其收藏的一块买地碑,即五代后唐《天成二年买地碑》[27],碑文如下:
  “龙门奉先寺主僧守真,唐丁亥岁天成二年十二月十三日,立契回卖寺后中岭罗汉台西脚下割地二亩,东西北自至,南至古□,东西阔二十步,南北长二十五步,与敬爱寺千佛院僧(传昉)充。先大师和尚坟塔地,准价钱一十贯文为定。其钱及地立契日交,相分付讫,并无悬欠,其地如后别有人占,认称是自己田地,不忤买人之事,并是买人支当,官有政法,下凭私契为据。代两家书契,邻院僧继□,年五十三。
  寺主僧守真年五十五
  同学僧惠真年四十七
  邻院主僧思□年四十
  天成三年正月十八日收税讫
  买地主
  内外临坛大德传昉奉,为先和尚澄明大师修塔地券以记于后
  同学传朗
  同学河阳万岁律院宗主内外临坛大德传业
  同学传□ 同学内外临坛大德袭源
  同学全晰 同学全皎 同学袭章”
  从碑的内容可以看出,其绝非是作为明器使用的买地券。此碑可能嵌在舍利塔外,也可能立在地上。既然它是佛教徒所刻,就不会含有作为明器的地券中普遍存在的道教丧葬习俗的内容。
  从形式上看,该碑包含了买受人和出卖人的姓名、年龄,土地的用途、位置、大小,双方的给付情况,对日后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书契人的姓名、年龄等要素,十分完备,应是古代真实契约的复本。 
  但需要注意的是,就契约构成要素的具体内容而言,却与买地券的用语惊人地相似。特别是其间“官有政法,下凭私契为据”一句,意思与“民有私约如律令”不谋而合。类似的习语在隋唐五代的契约文书中多有出现,下面举《未年安环清买地券》[28]一例,以为偶证。该券全文如下:
  “宜秋十里西支地壹段,共柒畦拾亩,东道、西渠、武再、南索晟、北再。未年十月三日上部落百姓安环清为庞田债负,不办输纳,今将前件地出买(卖)与同部落人武国子。其地亩别断作斛斗汉壹硕陆斗,都计麦壹拾伍硕、粟一硕、并汉斗。一卖已后,一任武国子修营佃种,如后有人干识认,一仰安环清割上地佃种与国子。其地及麦当日交相分付,一无悬欠。一卖□如若先翻悔,罚麦伍硕,入不悔人。已后若恩赦,安(环)清罚金伍两纳入官。官有政法,人从私契,两共平章,画指为记。
  见人张良友  地主安环清廿一
  母安年五十二 师叔正灯(押)
   姐夫安恒子”
  因其买卖的对象不是墓地而是用于生产的土地,故与古代的丧葬习俗毫无瓜葛。与龙门买地碑相同的是,该契约的形式要件也十分完备,且因其为纸质,故券上还有当事人的画押。但该地券所包含的内容要素与此前的各种地券基本相同,特别是其中的“官有政法,人从私契”之习语,与“民有私约如律令”有异曲同工之妙。
  五、从“民有私约如律令”看中国古代民事法律调整的独到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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