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武中元元年丙辰四月甲午朔廿八日乙酉,广阳太守官大奴徐胜,从武邑男子高纪成,买所名黑石潭部罗佰田一町,贾钱二万五千,钱即日毕。田东比皇甫忠,南比孙仲信,西比张淮,北比大道。根生土着毛物,皆属徐胜。田中若有尸死,男即为奴,女即为婢,皆当徐胜给使。时旁人姜同、许义皆知券约,沽酒各半。”
显然,这类地券本身就是对现实生活中人们频繁使用的土地契约的直接临摹。
值得注意的是,东汉《光和元年曹仲成买地铅券》券文末尾也有“如天帝律令”的字句。东汉《建武中元元年徐胜买地铅券》,在一般学者看来,则属于铅铸的“实在用的地券”[21],而非“迷信物”。
只要我们将东汉《光和元年曹仲成买地铅券》与作为现实中的土地买卖契约的东汉《建武中元元年徐胜买地铅券》稍作比较就会发现,地券本身就是对现实生活中人们频繁使用的契约的模仿。
就汉代的丧葬习俗而言,“从墓葬形制和随葬器物变化发展的总趋势看,都是更加仿效或贴近现实人生”[22]。“汉代人们所谓‘事死如生’、‘事亡如存’的厚葬观念和行为,反映了对人生的重视和企图对人生的仿效再现”[23]。地券自然不能例外,也是对当时人们现实生活的模仿。
3、基本反映现实契约内容的买地券。
(1)东汉《建宁元年马莂砖铭》之一[24]
“兄弟九人,从山公买山一丘于五风里,葬父马卫将,直钱六十万,即日交毕,建宁元年正月合莂大吉,左,有私约者当律令。”
(2)东汉《建宁元年马莂砖铭》之二。[25]
“兄弟九人,从山公买山一丘于五风里,葬父马卫将,直钱六十万,即日交毕,分置券一,合莂大吉,立右,建宁元年二月朔,有私约者当律令。”
(3)三国吴《神凤元年买冢城记》。[26]
“会稽亭候并领水军绥远将军,从土公买冢城一丘,东南极凤凰山郭,西极湘,北极□□,直钱八百万,即日交毕,日月为证,四时为冯,有私约者当律令。大吴神凤元年壬申三月□□大吉。”
以上三份地券相隔84年,都有“有私约者当律令”这句话,且没有太多的道教或迷信成份。三券都清楚地交待了立券人及受益人,说明了冢地的所在地、价钱以及交易方式。
从以上三券的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到,地券的内容起初(如汉代)与现实中的土地买卖契约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基本上是依据事实情况书写的,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后来才逐渐加入了越来越多的宗教或迷信成份,从而日益脱离实际。
4、从“有私约者当律令”到“官有公法,民有私约”。
上述几份地券中都出现的“有私约者当律令”这句契约习语,笔者认为,完全可以被理解为“私约在立约人之间产生如同法令一样的效力”。也就是说,民间缔结的“私约”具有近乎官府制定的“公法”那样高的效力,只是在调整的领域上存在差异,即“官有公法,民有私约”。这既是中国古代民间对契约的认识,也是中国古代社会对调整“薄物细故”、“户婚田土”关系之契约的功能、意义及重要地位的认识。
四、碑刻所见土地买卖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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