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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理念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注释】  如我国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注册资本占公司投资总额的比例之规定,就明显体现企业投资总额规模越大,注册资本所占比例相对下降,或者说借入资本的比例增加。见国家工商总局在1987 年发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公司只能在拥有了自有资本时才能申请设立登记,也只能在全部清偿债务后收回剩余自有资本时而致公司注销。所以说,只有自有资本是忠实地相伴于公司左右。
我国1989 - 1990 年的三角债导致的第一次信用危机、1994 - 1997 年的三角债与严重的信用混乱导致的第二次信用危机、1999年以来频频不断的股市信用危机、会计业信用危机、房地产业信用危机、银行业信用危机,均说明法定最低资本额制度安排未必奏效。
赖源河:《股份有限公司得否收回、收买或收质自己股份》,载于《月旦法学教室》,见http :/ / www. angle. com. tw/ 2004 - 08 - 02 。
SJensen & Meckling. 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 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 , 3 J . Fin. Econ. 305.
有学者将折衷授权资本制分为缴付折衷资本制和发行折衷资本制,前者是指公司设立之时,注册资本必须全部发行予以认购,但不需全部缴付。后者是指公司设立之时,注册资本无须全部发行与认购,但已发行和认购的股份必须全部缴付。见郭富青著:《公司资本制度:设计理念与功能的变革》,《法商研究》2004 年第1 期。
事实上,我国许多省工商局早已颁布地方性规章,允许分期缴纳出资,以使小额资本的出资人有机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诸如我国公司法针对不同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不同的法定最低资本额之现象,在各国公司立法中较为罕见。还有台湾地区“公司法”中虽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直接规定最低资本额,但却明确提出由“中央主管机关”以命令定之(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00 条第2 款、第156 条第3 款) ,以体现法定最低资本额制度的灵活性。参见《新修正公司法解析》,元照出版社2002 年1 月版。
德国股份法第27 条第1 款;日本商法典第168 条第1 款第5 项;日本商法典第175 条第2 款第7 项。
德国股份法第40 条第2 款。
如美国标准公司法6 条规定:“公司应有权购买、取得、接受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持有、拥有、典质,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本公司的股份;但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法购买本公司之股份,只应在可供此使用的非保留和未限制的营业盈余范围之内作出”;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在第三十八节第1 条规定,“每个公司都可以购买、买回、接受、取得或获得、拥有或持有、出售、借出、交换、转让或处理、典质、使用并经营其自己的股份”(姜凤纹译:《美国公司法选译》) ;我国香港地区公司条例第49B 条规定,“在符合第49 、49A、49BA、49C、49E、49F、49G、49H、49P、49Q、49R 及49S 条的规定下,任何上市公司,如其章程细则许可,均可购买本身的股份(包括任何可赎回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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