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家法治思想的再评说

  所以,在法家的法治思想中,君权至上,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是为君权服务的工具,而不是制约或限制君权的制度。制定法律、支配法律的是君主,遵守法律、受法律统治的是臣民。正如《管子·任法》中所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因此,尽管在法治的一般原则上,法家的法治理论有与现代法治理论相通或相同的地方,但在法治的最高原则上,法家君权至上的法治理论与现代法律至上的法治理论存在着根本的差别。
  二、君主本位与国家本位的问题
  因为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以君权至上为最高原则的,所以,有学者把法家的法治思想总结为君本位的法律思想。但仔细研读法家的法律思想材料之后,我认为,应该把法家的法治思想总结为国家本位的法律思想。在君主与国家的关系上,法家把君主视为国家的象征,把君权视为国家的支柱。君主之所以尊贵,君权之所以神圣,就是因为君主和君权都是实现国家安定和富强的依靠。如果君主不尊贵,君权不神圣,国家的安定和富强也就没有保证。所以,管子认为:“君尊则国安”,“君卑则国危”,“安国在于尊君”。[2]在管子的法治思想中,法令是治国的重要工具,重视法令的目的是为了“尊君”,“尊君”的目的又是为了“安国”。“尊君”只是推行法治的最高原则,但不是法治的最终目的,推行法治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安定和富强。韩非也认为,推行法治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富强,英明的君主就在于能够善用君权,实现以法治国,懦弱的君主就在于不能善用君权,实现以法治国,即所谓“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3]“有道之主,远仁义,去智能,服之以法。是以誉广而名威,民治而国安。”[4]
  从法家关于君主与国家关系的若干论述中,我们可以认为,君权至上是法家法治思想的最高原则,国家本位则是法家法治思想的最终目标。今天评说法家法治思想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国家本位的法治观念比君权至上的法治观念具有更强的历史生命力和影响力,对当代法治思想的确立和发展,仍有重新认识的价值和重要的借鉴意义。秦汉以来的某些君主片面强化君主的威权,以君主的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利益之上,以君权本位代替国家本位的法治思想,是对先秦法治思想的片面发展和恶性发展。这不能反映先秦法家法治思想的正面内容和良性因素,也不能代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和法制史的积极方面。
  三、重刑治国与轻刑治国的问题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