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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法治思想的再评说

法家法治思想的再评说


刘广安


【摘要】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发展的高峰,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与现代法治思想的一般理论和原则有许多相通的地方。因此,在前哲时贤认识的基础之上,有必要对法家法治思想中有关君权至上与法律至上的问题、君主本位与国家本位的问题、重刑治国与轻刑治国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关键词】法家;法治
【全文】
  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发展的高峰,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法家对法的起源、性质、特征和作用的论述,对成文法的公开性、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普遍性和简明性等问题的专门阐发,代表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水平,与现代法治思想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原则有许多相通的地方。法史学界有关这方面的论述和评价,本文不准备再多加重述,而是在前哲时贤认识的基础之上,对法家法治思想中有关君权至上与法律至上的问题、君主本位与国家本位的问题、重刑治国与轻刑治国的问题进一步分析评说,以供学界同仁批评参考。
  一、君权至上与法律至上的问题
  法家主张君主掌握最高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国家权力,君主的权力至高无上,不可分割。因此,法史学者多把君权至上视为法家法治思想的基本特点。近来,看到有的学者曾采用法家有关法律可以约束君主行为的观点,说明法家的法治思想与现代法治思想在最高原则方面有共同的地方。这些材料最为典型的有以下两条。一是管子提出的“令尊于君”的主张。管子认为英明的君主“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不为重宝分其威,威重于宝。”[1] 从“令尊于君”的上下文我们可以看到,管子主张的不是法令应当高于君主的权力,而是主张法令应当高于君主的私欲,不能因为君主的私欲而变更法令。管子非常重视法令的作用,认为法令是“人主的大宝”。但他更重视君主的权力,认为君主不能因为重视法令而分散了君权,君权比法令更为重要。细读原典,我们知道,“令尊于君”的“君”是指“君欲”,而不是指“君权”。管子不仅没有法令高于君权的思想,而且主张君主为了维护其权威,就不能太重视法律的作用,因为促使法律作用的实现,不利于维护君主的权威,因此要限制法律作用的实现。实际上,在管子的法治思想和整个法家学派的法治思想中,都没有法令高于君权的主张,而只有君权高于法令的主张。二是管子提出的“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的主张。这一主张似乎已突破了“刑无等级”的主张的局限性。在“刑无等级”的法治主张中,商鞅只提到“卿相将军”,韩非只提到“刑过不避大夫”,都没有提到君主。在“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的主张中,已提到了法律对君主的制约作用,君主与臣民一样都必须遵从法律。在这一主张中,是否已有了法律高于君权的思想呢?孤立地看这一句话,是会得出肯定的结论的。但把这一句话纳入法家学派的法治思想体系中,我们就不难看出,法律是由君主制定的,主要体现君主的意志,遵从体现君主意志的法律,正是维护君主权力自身的需要。君主遵从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律,有利于发挥君主权力的威力,而不是制约君主的权力。在这条材料的背后,仍然是君权支配着法律的制定和运行,君权高于法律,而不是法律高于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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