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教授指出,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完全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下,却没有强制执行,导致张春江至今仍无法拿到赔偿金,完全是法院的软弱所致。
他解释说,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
65条,对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榆次区政府拒绝履行,法院可采取以下措施:1)对应当给付的365万余元赔偿金,通知银行从榆次区政府的账户内划拨;2)若榆次区政府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从期满之日起,对其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3)向榆次区政府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可以视情况给执行义务人以记过、记大过、撤职等行政处分及其他处理措施;4)行政机关若拒不履行判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另外,姜教授还提出,如果榆次区政府的账户确实没有余钱,法院可以对政府财产进行查封、登记拍卖。当然,进行查封、登记拍卖的政府财产必须是与政府执行公务无直接关系的财产,如政府招待所、培训中心、某些闲置的土地的使用权等。
针对我国普遍存在的“政府该赔不赔”的现象,姜教授认为,应该澄清国家赔偿的性质首先是一种救济手段,而主要不是监督手段。由于我国的赔偿体制是先确认违法,然后再予以赔偿,因此,很多行政机关认为,“我赔钱就等于承认我违法,我赔钱就会影响我的政绩。”针对行政机关的这种顾虑,姜明安教授认为,国家赔偿应该不要去管是哪个行政机关给公民、法人造成了损失,只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造成了损害,就要赔。
姜明安教授说,
国家赔偿法,顾名思义,应该是国家对受害人作出赔偿,但现在的情况是,哪个行政机关犯了错,就由哪个行政机关自己赔钱,“国家赔偿”成了“机关赔偿”。我们可以参照国外的有关做法,由国家(司法部或者财政部)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受害人统一赔偿。
谈到“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问题,姜明安教授表示,由于《
刑事诉讼法》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受害人告诉处理的“自诉罪”,而是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公诉罪”,公诉不仅程序复杂,而且由于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受害人有时难以取得赔偿。因此,他建议,修改《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改为既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或者在检察机关不愿提起公诉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