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称没钱,法院便无法执行?
——姜明安教授就榆次政府赔偿案接受《财经》杂志采访
姜明安
【全文】
《财经》杂志实习生胡倩采写
北京大学
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认为,国家赔偿应该不要去管是哪个国家机关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损失,只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造成了损害,就要赔。我们可参照国外的有关做法,由国家(司法部或者财政部)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受害人统一实施赔偿。
【背景】据山西晚报报道,1990年,山西省榆次市造纸厂资不抵债,关门停产。1996年7月,榆次市人民法院裁定该厂留守处破产一案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同年9月,法院同意产权交易所对该厂留守处的整体产权公开拍卖,榆次汇隆造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隆公司)以1083万元购得留守处资产,并答应全员接收企业职工。
2001年,全体股东再次召开股东大会,经营副厂长张春江被选为带头人。张春江交纳50万元,重新注册了注册资本金,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过一系列的改革,企业蒸蒸日上。“到2002年,我们的企业资产已近4000万元”,据张春江介绍,“如果再加上厂区100余亩土地的资产,我们已经是个拥有6000万资产的企业”。
然而,到了2002年9月,晋中市榆次区(原榆次市)经贸局给汇隆公司下发了一份“33号文件”,题为《关于收回原榆次造纸厂破产资产的通知》,突然要收回企业。随后,在400余股东的激烈反对下,榆次区政府强有力地完成了一系列拍卖工作,让这个本已是股份制公司的私企,彻底“改朝换代”,完成了经贸局要求的“二次改制”。2002年10月31日,安某以800万元底价购得汇隆公司。
为夺回企业,2002年年底,被拍卖企业的前任法定代表人张春江将榆次区经贸局、榆次区政府及收购企业的安某告上法庭。经过两级法院四次审理,2006年11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33号文件”违法;榆次区政府拍卖汇隆公司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其行政赔偿张春江365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判决下达后,榆次区政府不断地以没钱为由拒不赔偿,张春江交了近4万元执行费后,申请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然而,9个月过去了,张春江至今仍未能从榆次区政府要回一分钱。
《
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实施。截至2004年11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赔偿案件7823件,决定赔偿3167件,支付赔偿金5819.53万元。截至2005年11月,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21648件,审结20394件,其中决定赔偿6968件,不到总数的1/3。出于各种原因,部分赔偿义务机关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赔偿判决书,这一现象十分普遍,个别的地区甚至高达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