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93年《
公司法》规定法人财产权,当时的背景是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这样的观念在中国还没有深入人心,立法者在
公司法中做个强调未尝不可。
但是,这样强调是为了干什么?
防止外人侵权?外人还可能侵犯公司的商标权、专利权、名称权、商业秘密权……,为什么就不在
公司法中强调?
防止内人(股东——政府)干预,我已经证明了,这个防止是错误的防止,是不需要的,容易造成误解。
恰恰从历史上看,当时搞这个不是为了防止外人侵权,而是为了防止内人干预,你现在这个考察不是历史的态度。有独立财产,才有独立法人格,法人财产权是为了强调公司有独立人格,这完全也是错误的观念,英美法中公司零资产就可以成立,取得法人人格,在中国,公司即使亏损上亿,在注销之前也是有人格的。公司的独立人格,从法律上看,来自股东的有限责任——所以可以和股东人格分离,从经济上看,就是为了减少交易成本,与法人财产权没有任何关系。
这一点,从各国公司法(除了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从来没有规定一个法人财产权可以看出。
山东那个案例我看很没逻辑,难道他们就不可以将股份分割(比如每人10万股)来分别持有股权?或者就不能由妻子享有股权,而丈夫分得其他家庭财产?为什么一定就要共同享有?只要其他股东不反对,也不行使购买权,就可以分割。法人财产权在这里横插一杠,才真的是莫名其妙。
股权就是股权的说法,我在
公司法课上有讨论,这可能说明了问题,但可能什么问题也没说明。没有听说定义一个概念用概念本身来定义的,你说人就是人,狗就是狗,这有意义吗?股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控制的权利,这个非常接近所有权,如果将其权利客体不看成是公司,而是股份的话,那就是所有权,只是其行使受到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一定限制而已。法人财产权,如果理解成法人所有权,其必然与股权产生冲突,双重所有权啊,哈哈。
为什么这么多学者和实务界人士撰文讨论法人财产权的性质,这并不是庸人自扰之,相反,我倒真的认为他们都是聪明人。立法不是儿戏,你搞了一个概念在那里,必然就有人要去用它,有利用,就必然有解释,用法的人解释法律,这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一个错误的考虑出台了一个没用的概念,在学理上你无论如何都解释不清楚它,必然会带来实践的问题。法人财产权概念的提出,与公司财产权利没有深入人心无关,还有太多公司权利没有深入人心,
公司法都一一去规定吗?不可能的。况且这个规定根本就不是出于这样的考虑,而只是我们现在的假想和解释。法律概念,凡是写进法典,就不可避免要被解释,我们是不得不去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