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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由与社会连带

  那么,所谓的国家干预和社会福利,也就是国家和社会主动的干预力量是为了实现什么呢?国家和社会怎么从被动的中立者变成主动的干预者了呢?是为了实现社会连带即人类“类”的关系,在这种社会连带上,个人无法逃避,因为逃避不仅意味这个体——人的灭亡,也意味着整体——类的灭亡。国家和社会的存在,仅在于实现社会连带,不在于保护个人自由。比如,我不赞成在机会均等时通过削弱一些人的自由来保护另一些人的自由,不管这种自由是生命的自由还是财产的自由,但我赞成免费的基础教育,赞成妇女、儿童的特别保护、环境的特别保护。这种特别保护并不在于实现个人自由,因为恰恰是这种特别保护将另一些社会成员置于失去个人自由的境遇,非要说成是保护个人自由的,只是保护了部分人的个人自由(在环境保护方面是保护了后代人的自由),这违背个人自由中的机会均等原则,不是真正的个人自由。为什么需要这些特别保护,仅仅是因为人是以类存在和延续的,不是单体动物,所以人在实现个人自由的同时,还必须实现社会连带。个人自由无须国家和社会来实现,个人本身就可以实现,社会连带则通过个人无法实现,必须依靠国家和社会来实现。个人自由从根本上是反对任何国家干预和社会福利的,但是如果反对到极限就无法实现社会连带,人类作为类就不可能存在,当然最终,个体也不会存在。社会连带是国家和社会存在的根源和范围。无须社会连带的领域,都是个人自由的领域,都不需要国家和社会干预。需要社会连带的领域,是生存之最高目的对自由的限制,这个时候个人自由必须服从社会连带。个体的生存需要是促成个人自由价值的原因,类的生存需要是促成社会连带价值的原因。虽然,可以说没有个体就没有类,但同样可以说没有类就没有个体,这是人类必须面对的两个客观事实。
  由此可以发现,在充分的个人自由领域,国家干预和社会保障完全是不必要的,每个人就是他自己的导师,每个人在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时,他人也不会因此而减少任何利益。国家和社会是个人自由的威胁力量,而不是其保护力量。个人才是个人自由的真正的、唯一的保护力量。只有在社会连带领域,国家干预和社会保障才是正当的,社会连带不仅是国家和社会的目的,也是其边界。个人自由不能证成国家干预和社会保障的正当性,只能证成免于强制(国家干预和社会保障)的正当性,此时,它也是国家干预和社会保障的限制力量,但是它不能回答国家干预和社会保障是否应该存在以及如何存在,也就是在其反对的领域之外的哪个范围内还是正当的或者不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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