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个人免于饥饿的自由优先于企业发展的自由,要求企业为个人免于饥饿承担责任。这其实是反自由的。我不认为法人是什么真正的人,法人是自然人的工具,法人背后就是活生生的自然人,要求法人为其他自然人免于饥饿承担责任,恰好就是侵犯法人背后的自然人的自由,我不赞同将企业社会责任扩大化,所谓的企业的社会责任,尽到合同责任就可以了,个人免于饥饿的自由与企业发展自由(商法上一般讲企业自由或者营业自由)真的是没有关系的。
今日之中国,斯密所讲的经济自由主义、边沁所讲的功利自由主义就是最值得追求的自由主义,其余的自由主义,对中国而言,都是伪自由主义,因为国家主义太强大了,必须将自由主义严格限定在个人自由上,限定在功利主义上,否则就有可能被国家主义吞噬。昨天又看到报道:浙江企业家在“两会”上大谈特谈企业社会责任,大谈特谈和谐社会。用赵本山的话说:悲哀啊,悲哀!最市场化之浙江资本家,在主流意识形态面前都不得不如此违心,如此失去自我意识!何况似我等淹没在国家主义传统中的小民!尤其是那些在现实压力面前失去知觉的普罗大众,他们被国家主义的小恩小惠不断推向奴役之路,良知的人这个时候反对这种伪社会连带的国家主义,很容易被视为与“人民为敌”。吴敬琏先生最近的一些话遭到漫骂,就是证据!
四
为什么我一直在自由与强制(国家和社会强制,非个人强制)之间比较困惑呢?因为在我内心中的自由就是极端个人主义的自由,所以我一直对一些人强调自由主义复杂万分,将后来社会民主主义、国家干预主义纳入自由主义范畴感到难以理解,所以面对社会福利和国家干预时我感到它们与我所追求的个人自由之间有不可调和的冲突。
我也试图修正自由,将自由扩大理解,但是这种扩大后的自由都不是我所要的、向往的个人自由。我试图在个人自由中为国家干预和社会福利寻找正当性,后来发现也不可能,现在的经济法理论就是这样做的,我想这同样是一条走不通的路。个人自由本身就是逻辑自足的,无须国家干预和社会福利,国家干预和社会福利恰好是反个人自由的,而不是保护个人自由。认为国家干预、社会保障保护了个人自由,不是误解了个人自由,就是上了国家干预、社会保障的当,被其蒙蔽了眼睛。在个体与个体之间,只要机会是均等的,不存在个人之间的强制,我们就是自由的。当机会不均等,存在个人强制的时候,国家和社会这时不过是个人恢复其自由的工具,这可以通过法治来完成,国家和社会在这里并不是干预者,而是中立者,它们是个人经由法治实现个人自由的工具和手段。所以我们说,法治是高于国家和社会的,因为此时法治根源于个人自由,国家和社会从属于法治,是自由人的自由联合,如果个人自由没有冲突,国家和社会甚至可以被解散,即使存在,也是一种预备的存在,在个人眼里也被视同为是不存在的,没有冲突,国家和社会就与个人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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