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一个人在遇到他人的自由之前,他始终是自由的,个人自由的保护大体上可以通过私人之间的惩戒来实现,即使要依靠国家和社会力量,也不等于国家和社会可以自作主张地去维护个人自由,必须有个人的启动,不仅民事如此,刑事也如此。国家、社会是因保护个人自由而存在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个人自由的保护很多时候是不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国家不过是为了实现社会连带而存在,凡是不需要社会连带的领域,就是个人自由的领域,国家和社会无权插足,凡是超出真正意义的社会连带的国家和社会力量,都是不合法的!
个人自由与社会连带,本身就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在到处在讲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政治宣教中,为避免法治再次成为工具,个人主义再次被强大的国家主义扼杀,我急于去限定社会连带,强调真的社会连带,应该说是对现实的迁就,我们要清醒地知道,个人主义在中国真的还很遥远,有些太理想。个人主义目前尚远不足以瓦解国家主义,太多的人的血液里尚流着国家主义的基因。所以,我想只能希望国家主义逐步缩小,目前来讲,缩小到社会连带上尚是可能的。当然,我们不能忘了个人自由,这是最终目的。我希望的,不仅仅是宏大的目的、价值呼唤,更希望是建构性的,毕竟,主义之争最终要面对现实。
哈耶克说:自由是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强制被减少到最低限度,人们免受他人专断意志的强制,或独立于他人的专断意志。自由不是权力,不是财富,而是免于强制。有谁能证明国家可以出于一些人的自由高于另一些人的自由的判断而进行干预?国家在这里的判断,极有可能就是错误的——在判断方法上就错了,这种个别干预非常危险,可以说要不得。例如,最常见的国家干预和社会保障,是扶持弱者,抑制强者。国家怎么证明残疾人的就业自由就比企业的营业自由价值要高,企业不受残疾人借助国家的强制,会给自己造成什么损失,我看没有损失,相反是收益。在消费者保护、中小企业促进、反垄断的例子中同样如此。国家如果出于纠正个体之间的实力差异而进行个别干预,恰恰是根本地反个人自由的。凭什么要牺牲部分人的利益(部分人的自由)呢?在个人主义中,这根本就是违反自由之免于强制原则的。
个人之间的自由没有价值高低之分,在经济上也无法区分高下。在萨特看来,个人自由讲的责任,只是按照自我意志自由而必须对其行为承担的全部责任,除此之外,他无须对他人承担责任。这是千真万确的,否认这一点,用任何价值衡量出自由之高低,认为一些人的自由应该服从另一些人的自由,是对个人自由的误读。“我”在“我”的领域,“我”始终是自由的,“我”对这种自由造成的一切承担责任,当“我”进入了“他”的领域,就应该受制于“他”的自由,当产生冲突时,国家不是出面干预,而是“我”和“他”各自按照自由之原则借助国家这个工具自我解决而已,这就是真的个人主义应有之义。所以说,个人主义的出发点始终是个人,是个人自由,而不是他人,不是他人的自由。(哈耶克还认为,个人在非理性、冲动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和行为,也不能说他是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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