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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由与社会连带

  个人自由与社会连带之间需要一个整体性的解释,德沃金曾说:“法律的生命不是高雅的迷信而是整体性”。从整体性上看,个人自由与社会连带对于人类而言,应该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我们的法律应该在这两个方面进行整体性的阐释。因为我们是个体性的“人”,我们需要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来维持我们作为“人”的尊严;因为我们是单面性的“类”,我们需要分工合作和社会连带来维持我们作为“类”的存在。没有作为“人”的尊严,我们无须以“类”而存在,不如灭亡;没有作为“类”的连带,我们无法以“人”而存在,也会灭亡。
  我尝试从社会连带角度将自由主义阐述得更清楚一些。不错,个人自由不等于不承担责任(但是个人自由就是自利的——自私自利的!除却这一点,就不是个人自由,就剥夺了人的本性),然而什么时候该承担责任,说是为了最终维护个人自由,太泛,一些国家机构和社会机构正是利用这种模糊大肆干预个人自由的。所以我把国家干预、社会保障等限定在实现社会连带关系之上,也就是为了使得人能够以“类”存在的事务之上。超越这个范围,就是对个人自由的侵害,任何国家机构、社会机构存在的唯一正当目的,不在于保护个人自由,个人自由是通过私人之间的惩戒来实现的(虽然有时要借助国家和社会力量来完成,但是国家和社会在这里只是工具而已),而在于实现社会连带,请国家机构和社会机构不要打着自由有限度、自由也要讲责任的旗号来干预个人自由。如此看来,在国家层面,至少我们的教育管理部门、人口管理部分、商务管理部门都是应该撤掉的,在社会层面,我们的假协会、与执政党共谋的“在野党”、各种社团内部不代表任何个人利益的部门,全部应该格杀勿论,因为它们不是为了实现任何社会连带关系,更谈不上保障个人自由。
  二
  前两天看到一个报道,说是浙江瑞安出现“民间110”,保安公司提供有偿服务,处理打架滋事,从而弥补了警力的不足。看了这则消息,不由叫好。这正是我这里讲的个人自由其实完全可以通过私人之间的惩戒实现,国家力量未必就是最佳选择。就算是个人之间的冲突和防卫,如果国家做得没有私人好,国家就应一边去。如果“民间110”、私人侦探提供有偿服务不违法且有效,我们就甚至可以缩小警务部门,我们就可以为少养这样成本高的国家机构而少缴税。前些时还经常看到报道说“农民工”拿到法院为其执行的工资款而感激涕零,给法院送锦旗。这比几年前总理替“农民工”讨工资的现象更可悲!“农民工”通过诉讼得到工资款,本是私人之间惩戒应有的结果,法院执行工资款,则是其分内之事,有什么好感激的!?如果法院在政治运动的压力下,主动利用公权去为“农民工”讨工资,这恰恰是反个人自由的,是超越社会连带范围的。社会连带的范围在哪里呢?也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前不久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这一规定是典型的社会立法,据说这样的规定国外也有例可循。但是我认为这种规定非常不妥,它借保护残疾人就业权利的名头,侵犯了作为商业文明根基的企业自由,这是一种非常粗糙、低级的社会立法,不是真正意义的社会连带。真正的社会连带,应该建立在全社会基础之上,而不是使某部分社会成员处于明显的不利地位,比如完全可以通过税收激励机制和建立社会保障基金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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