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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案件中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对法律认识和适用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针对检察机关抗诉后,向检察机关申诉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情况,有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按撤诉处理。理由是申诉人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其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是表明放弃再诉讼的权利,也表示对原审裁判的认可,检察机关也不能干涉其处分私权,作为审判机关已完成定纷止争的功能,故检察机关抗诉和审判机关再审既已没有必要,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理由是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申诉人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是否有权申请撤诉,但再审程序的提起是由检察机关抗诉而引起的,当事人不出庭,不影响抗诉案件的审理。
  六、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期限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而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不受时间限制。立法上这样规定,是我国“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在民事审判领域的体现。 在实践中,当事人基于某种原因,往往选择直接向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抗诉。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法院必须立案进行再审,检察机关抗诉不受时间限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为裁判生效二年内提出),并且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案件法院不收取诉讼费用。而当事人申诉,不一定就能够进入再审程序。当事人为了避免和转嫁这种向法院申诉可能不被支持的风险,从自己的切身利益考虑,选择这种“免费打官司”实际是选择了一条直接启动法院再审程序的捷径。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不申请再审,期间届满后也不申诉的,检察机关不应以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确保司法公正为由强行对当事人自主处分裁判结果的权利加以干预。除非当事人私权的处分侵犯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否则,公权力不应随意介入私权领域。因此,对于当事人在申请再审期间不申请再审,期间届满后也不申诉的,检察机关不得依职权提起抗诉,当然,如果裁判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有违公序良俗的除外。
  七、关于审判机关能否采用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问题
  检察院不同于法院,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依法独立地监督民事审判活动。而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审理民事案件,两者职能不同,不能互相代替。 检察官也不同于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对民事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案件判决可能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引起再审程序,可以参与再审活动。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案件是否改判,取决于法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再认定。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并不仅仅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而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因此,作为监督机关的检察院不得进行调查取证。但在实践中,当事人提出申诉后,检察机关在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的情况下,代为当事人调查取证,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这种调查取证有一定倾向性,因此,为确保司法公正,对于当事人请求检察机关抗诉的,应让当事人提供证据,有多少证据就提交多少证据,没有足够的证据的,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无法抗诉的后果。对于检察机关直接提出抗诉的,只能对法院裁判在适用法律上有无错误、认定事实上证据是否充足及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作出判断,而不宜自行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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