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学的角度论证思想不受保护的合理性,也是认识著作权中二分法的一种途径。
著作权法的种种原则,“像思想与表达的区别可以被理解为通过平衡更大的保护的效果——通过减少复制在鼓励新作品的创造——针对减少保护的效果——通过减少创造它们的成本,旨在促进经济效率”。[20] 从直观的角度看,经济学的分析考虑到作品的创作中思想的原创人的利益补偿。Landes 和Posner建议,“通常包含在一种表达性作品中的创制新思想的成本就表达思想的时间和努力而言,常常是较低的”。[21] 在创制新思想的成本比较低的情况下,思想的原创人在补偿个人投资方面相对要弱,而在降低创作成本的过程中通过减少思想的成分其利益也较低。另一方面,若创制新思想的成本较高,创作者通过降低创作成本——通过自己创制新思想而免于利用先前作者的思想而付费,可以使其创作作品的利益增加。但这又不会使思想的原创人在补偿投资方面的利益增加。应当说,思想的原创者和新作品的生产者是具有冲突性利益的。对于作品中思想的原创人的利益补偿,在授予思想的专有权和不保护思想之间,既存在着创作者创作的个人成本和利益问题,也存在着社会对信息的接近的公共利益问题。比较而言,尽管授予思想以著作权保护可以使在作品中创制新思想的人直接收益,但创制新思想的这一作者也同时存在对因利用他人思想而应支付成本的问题。在两者相抵时,结果不一定是净收益;即使是净收益,与因为授予思想的专有权而给社会公众接近自由信息困难方面带来的损失相比,后者仍然要大得多。也就是说,社会不需要也不可能保护著作权中的思想,社会限制这些思想将会一无所获。实际上,由于产生新思想的成本较低,智力创作者完全可以通过表达而从思想市场中收回成本。[22] 如果我们将思想看成是一种非竞争性的商品,而不是竞争性的商品,那么假定思想是不能被保护的商品,那它就自然根本就不能受到保护。
二分法还涉及到对思想表达的保护。著作权保护延伸到以一定的媒体形式体现的独创性的作品。保护独创性作品,这是
著作权法的另外一个重要的特征,这一特征与对于思想表达的保护是相关的。使智力作品具有原创的思想的表达,这正是创作人经济利益所在。著作权中的诸权利依受保护的领域不同而不同,但都集中于对智力作品物质表达或者体现的控制。也就是说,对智力作品的著作权的保护被赋予对于具体表达的控制。在理解对于作品思想表达的保护时,应注意表达本身有可能是对于他人思想的复制、模仿而来的这样一种情形。在演绎作品创作的场合,更存在着对于原作品思想的实质性的利用。如果孤立地看待作品的思想的表达受到著作权保护,就可能会使一部分演绎作品的保护失去控制。一般地说,这里所说的,“思想”的表达受著作权保护,是针对作者自己的思想,不是他人的思想。
其实,思想不受保护可以很容易地被理解:思想的保护是不必要的,在缺乏对思想的保护时,思想照样会被生产出来。相反,尽管同一思想可由不同的表达方式体现出来,每一种特定的思想表达方式却是不同的。这些特定的思想方式都体现了创作者个人思想、感情、观点等。表达的可保护性能使得人类的思想可以不同的方式呈现在人们面前。由于特定的表达中总是存在着或多或少的新的思想的成分,通过著作权中的二分法原则,新的思想也伴随着作品的传播而得以被扩散。思想表达二分法为平衡公众接近信息的需要和报偿、鼓励作者创作的需要,提供了基础。
五、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