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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若干限制

  四、思想与原理本身不受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的集合权利的特点。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是,仅仅是抽象的思想不能获得专有权。相反,它们的专有权涉及到具体的、有形的,或者说抽象的有形的体现。在知识产权制度中,思想、原理本身不受保护,保护的只是表达形式或者思想的物质体现。而思想的物质体现可以根据外在体现的东西被反映出来。思想、原理就如同事实本身一样,是不能由任何人所控制的、处于公有领域的东西。不过,这里的主张与思想的创造者对被创造的思想具有最初的控制权的观点并不矛盾。我们主张思想被公开后,思想的原创者不存在专有权利,但在思想被公开之前,思想的创造者具有控制权。他人的擅自泄露,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此时泄露者却不得以“思想不受保护为由”免责。思想无论体现为观点、知识、发明等,其本身是非物质的。某一思想对社会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但这不是该思想应当被公开的理由。个人在对思想的处置上,具有充分的自由。例如他既可以公开,也可以保密,也可以将其广泛地传播。尊重个人对于思想的最初控制权,这也在于个人是值得道德上的尊重的,在于个人的隐私权不受侵犯。另外,从将知识作为思想的使用或者思想的价值这样一个角度来看,一方面,个人在将思想向社会公开后,不能垄断该思想,事实上也无法垄断;另一方面,作为创造者的个人,他会发现自己应努力去控制他已经引进给社会的东西——思想的承载体。正如知识产权的最有趣的领域是创造物被放置在人们需要控制创造物免受他人利用的地方。下面不妨以著作权为例,进一步论述思想与原理在知识产权法中的不受保护性——也就是从保护范围上对知识产权的一种限制。
  著作权制度的特殊作用涉及到信息和文化的表达。政府为了实现思想自由表达的目的,为著作权所有者提供了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围的专有权的保护,以适当地报偿著作权人的努力。任何著作权制度都涉及到的著作权保护水平问题,其中在“作品可被保护的因素”中,有一个著名的“二分法”原则,即著作权保护只涉及到作品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包括思想本身。这一原则也是思想与原理本身不受保护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最典型的体现。
  思想/表达二分法不仅在著作权立法上得到广泛认可,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早在1785年的一个判例中,法院即确认了“确保了作者对其最初的表达的权利,但也鼓励其他的人自由地利用衍生于作品的思想和信息”。[16] 这为二分法的确立奠定了理论基础。二分法原则的确立是限制保护范围的一个重要的制度。美国最高法院的Feist 案中在提及反对给予信息和事实的著作权保护时即指出,著作权法“确认了作者对原创表达的权利,但也鼓励其他的人自由地使用由作品产生的信息和思想。”[17] 在著作权法中,区分思想和表达的选择是将著作权保护限定为著作权保护独创性的作品,或来源于具有独创性的,与专利法的情况相近。
  著作权保护只是原创的作品,与作品中的思想是否具有新颖性无关。一部作品的创作典型地涉及到思想和思想的表达。作品中的思想包含了作者本人独立创造的思想和从公有领域中借用的、不受保护的思想。当然,不同的作品的思想的成分不一。有的作品独创性程度很高,从公有领域中借用的思想成分较少;有的作品则基本上没有多少个人独创的思想。换言之,有的作品既包含了新的表达和新的思想(既然使用的思想能够为以前的作者所发明),有的作品包含的则是新的表达和旧的思想。在不存在新的思想的情况下,智力作品的作者自然会倾向于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在存在新思想的情况下,一部作品的作者会倾向于保护自己作品的表达和自己在作品中的原创的思想,以便分别补偿在创作中的投资和辛劳。但从作者创作自己作品的成本来看,他又会倾向于在自己的作品中被利用了的他人的思想不受保护。由于在思想受不受保护方面,不可能对存在双层标准,作者对思想受不受保护就存在一个悖论。这里需要考虑作品中思想本身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考察作品的思想是否受到保护可以从它对作品创作和社会公众利用作品、以及实际的可操作性等方面的影响加以考虑。就作品的创作来说,他人作品中的思想无疑是任何人创作的素材。当然思想是未来作品的创作的素材本身不能说明思想应该被保护或者不受保护。思想作为素材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思想是逐渐累积的,因为思想的发展和成熟具有渐进性。一部作品的思想可能包含了聚合了无数人的思想。在一部特定的作品中独创的思想总归是有限的。如果对于思想赋予专有权,这将容许思想的原创人把思想从公有素材中抽回,将思想从一般的利用中抽回, 对于作者的创作会存在一定的影响。正如Paul Goldstein指出,给予一个创造者对这些基本因素(思想)的垄断权将会激励其他的创造者在他们创作自己的作品时详细地利用这些因素。[18] 另一方面,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保护思想将会减少其他创造者对这些思想的利用。作品的思想受到保护也同时意味着因为创作一部作品而利用了他人的作品思想的人要增加自己的创作成本。这种成本可能是多方面的,因为作者在一部作品中借用的他人的思想可能是很多人的。此时,作者将“不得不为在自己的作品中注入原创性思想而投入更多的时间和努力,或者就他的作品的原创性思想替换成一种与第一个作者重叠的附加的表达方式,或者为利用第一个作者的思想的权利而要从他那里获得许可证以及其他的交易成本”。[19] 看来基本的选择只能是作者为了节省成本而创制新的思想,要么是作者为利用他人的思想而自愿付费。在思想不受保护的情况下,则不存在这笔创作成本。从实际的角度看,如果我们认识到思想是不可能受到保护的,我们就没有多大的必要来关注思想是受到保护的未来作品的原材料,也没有必要像有些关于知识产权的经济学分析资料一样,通过建立当事人的利益模型来得出这样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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