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的若干限制
冯晓青
【摘要】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这一限制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它主要涉及知识产权在时间、效力和范围方面的限制,具体体现为有限的保护期、对权利本身行使的限制和思想、原理本身不受保护等。知识产权的限制是知识产权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在相互对立中协调和融合的结果,成为实现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的基本制度设计与安排。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合理使用
【全文】
知识产权的限制一般是对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利行使的限制。这种限制是赋予知识产权必须付出的代价。知识产权限制在总体上是实现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的基本机制。其功能在于通过对专有权的适当的限制,保障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必要接近、合理分享,从而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知识产权法不是立足于知识产品保护的静态归属,而是在确认知识产品创造者对知识产品占有与支配的同时,保障知识财富的最佳地动态利用。为此,惟有给予权利限制才能实现这一目的。本文将从剖析知识产权限制的法理学基础入手,探讨知识产权的限制的若干重要问题,以抛砖引玉。
一、知识产权限制的法理学考察
1.体现知识产品权益分配公平正义观的权利限制
法律确认权利存在两种基本的形式,即对权利进行保护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知识产权法亦不例外。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是知识产权法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被认为是公平主义哲学观的体现。如果从“公平”、“正义”这样的角度看待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确实也可以从公平主义哲学的角度认识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例如,根据罗尔斯的观点,“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①] 根据博登海默的观点,“正义所关注的是如何使一个群体的秩序或者社会的制度适合于实现其基本的任务,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要求,并与此同时促进社会进步和社会内聚性的程度——这是维持文明社会生活方式所必须的——就是正义的目标。”[②] 这些观点表明。公平作为一种分配的价值目标,该分配方式的正当性确保了参与分配的主体实现了利益均衡的状态,从而使他们的利益各得其所。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正体现了对知识产品权益分配的公平正义观。
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内容的。在知识产权权利限制体现知识产品权益分配的公平正义观方面,它是以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义务与社会公众使用知识产品的权利和义务对等形式体现的。主要体现为两方面:
其一,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实现以社会公众履行相应的义务为前提。从权利哲学的观点看,任何权利都可以被一个权利主张所支持,权利人有权阻止他人行使自己的权利。换言之,权利的实现与他人履行义务密切相关。任何权利的存在和实现都具有社会性,权利总是存在于人与人之间及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联系之中。知识产权这种权利亦不例外。在知识产权人获得、行使与保护知识产权的整个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与他人发生一定的联系。在这种联系中,知识产权得以被维护和有效发挥作用的根基是知识产权人以外的任何涉及知识产品的使用、流转的人履行有关义务,如根据知识产权法使用知识产品付费的义务。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对其保障的根本也在于社会公众履行相应的义务。
其二,社会公众履行相关义务也需要同时获得知识产权的相应利益。“个人总是并且也不可能不是从自身本身出发的。”[③] 知识产权人在追求自己的私利的同时,必然会对他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因为知识产品具有很强的社会属性。不受限制的知识产权的行使会损害甚至严重阻碍社会公众对知识和信息的获取。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公平角度讲,社会公众在履行知识产权义务的同时,需要从知识产权中获得相应的利益。这一利益的保障一般是通过知识产权限制的途径加以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