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播: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抑或向公众传播?——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张伟君
【摘要】著作权人无法依据我国《
著作权法》规定的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全面地对网播行为主张著作权,原因在于《
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同于WCT规定的向公众传播权。在互联网环境下,为了更加全面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我国《
著作权法》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应该遵循WCT关于向公众传播权的规定,以有效地保护著作权人的网播权利。
【关键词】网播;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向公众传播权
【全文】
(一)流媒体技术与网播:问题的提出. 1
(二)网播与广播权. 2
(三)网播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4
(四)网播与向公众传播权. 5
(五)结论. 7
(一)流媒体技术与网播:问题的提出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利用网络传输音频与视频信号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但是,传统的网络传输音视频一般是网络用户下载后再播放。由于音视频文件的体积一般都十分庞大,在网络带宽还很有限的情况下,下载常常要花数分钟甚至数小时。随着流媒体技术的出现,网络传输就可实现流式传输:将声音、图像由服务器向用户计算机进行连续、不间断地传送,用户不必等到整个文件全部下载完毕,而只需经过几秒或十几秒的启动延时即可进行观看。[1]
由于流媒体技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网络带宽对多媒体信息传输的限制,这就为传统广播媒体在互联网上向公众提供广播电视节目提供了可能,同时这也使得传统广播媒体与网络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网络成为一个新型的广播组织。于是,一种新的网络传播方式——网播(webcast)就出现了。
什么是网播?国内外法学界对此还没有一个非常权威的界定。WIPO在讨论关于保护广播组织的条约中,曾经根据美国的建议,对“网播”进行过定义:“网播”系指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通过计算机网络,使公众能基本同时得到所播送的声音,或图象,或图象和声音,或图象和声音表现物。此种播送如果加密,只要网播组织或经其同意向公众提供解密的手段,即应被视为“网播”。[2]